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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督分局关于贯彻〈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18:57:05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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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督分局关于贯彻〈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督分局

关于贯彻《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性渔业保险覆盖面,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级市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督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保监分局”),结合我市实际,对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明确有关事项

  (一)保险金额和保费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按作业区域分为海洋渔民和内陆渔民,海洋渔民保额最低60万元,最高100万元,费率0.2%。内陆渔民最低30万元,最高100万元,费率0.18%。

  具体保额和保费档次如下:

海洋渔民

内陆渔民

保额(万元)

保费(元/人/年)

保额(万元)

保费(元/人/年)

60

1200

30

540

70

1400

40

720

80

1600

50

900

90

1800

60

1080

100

2000

70

1260



80

1440



90

1620



100

1800

  2、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综合保险根据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不高于渔船实际价值的90%。

  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渔船财产综合保险的渔船财产损失和第三者碰撞责任赔偿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项或两项的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费=保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调整系数3。

  基准费率如下(单位:%):


船龄/费率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0年以上

渔船完全损失责任险

钢质

0.6

0.9

1.2

1.4

1.7

非钢质

0.8

1.2

1.5

1.7

1.9

渔船综合责任险

钢质

0.9

1.4

1.7

/

/

非钢质

1.2

1.7

1.9

/

/

  调整系数1如下:

船长(L)

L<12米

12米≤L<24米

L≥24米

系数

1.05

1.0

0.9

  调整系数2如下:

往年理赔次数

连续两年均出险

上一年度出险次数≥2

上一年度出险1次

上一年度无出险

上两年度无出险

系数

1.15

1.1

1

0.9

0.85

  调整系数3如下:

渔船类型

海洋

内陆

系数

1.0

0.9

  (二)保费补贴

  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省财政对我市不予补贴。市级财政按保费金额的35%进行补贴;镇级财政按保费金额的5%进行补贴;剩余60%保费由雇主或渔民自行承担。雇主或渔民不参保,市财政不予补贴。

  渔船完全损失险和渔船财产综合保险每艘渔船的市级财政保费补贴上限为17500元,镇级财政保费补贴上限为2500元,保费金额不足部分由渔船保险投保者自行承担。

  其他事项参照《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1、渔民人身意外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有效证书及参保渔民渔业船员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按保单实际投保人数,根据参保渔民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2、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和渔船财产综合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二)承保机构

  省统一公开招标结果,6家单位组成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共保体为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机构。其中,主承保单位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开单、收费、理赔等工作;各共保人按招标项目规定比例共同分担风险。(详见附件2)

  (三)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

  (四)资金结算拨付

  政策性渔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主承保机构每季度结束后抓紧填报各有关镇街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汇总表和明细表,报送至镇街农林水务局,经镇街农林水务局审核后会同镇街财政分局办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手续。主承保机构汇总填报全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汇总表和明细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交市财政局办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手续。2023年政策性渔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项目”专项中支付;2024年第四季度政策性渔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于2025年年初拨付。有关表格样式详见附件3至6。

  三、各方职责分工

  (一)承保机构

  参照省的实施方案,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实施,包括加强业务宣传,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承保及理赔情况。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理赔工作,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积极配合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渔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

  加强工作指导,与承保机构共同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工作。认真审核有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及时了解掌握渔业保险情况,掌握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政策调研,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及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财政局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市级渔业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东莞银保监分局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渔业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保险市场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

  (五)各有关镇街

  各有关镇街要全力支持配合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镇级渔业保费补贴资金。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拨付时间延续至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承保汇总表

     2. 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承保明细表

     3. 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渔船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汇总表

     4. 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渔船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明细表

附件下载:
  • 附件1.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雇.doc
  • 附件2.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承保明细表.doc
  • 附件3.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渔船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汇总表.doc
  • 附件4.东莞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渔船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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