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6日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和《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资金(其中市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市级资金,镇街财政配套镇级资金),包括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逃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未如实登记无害化处理台账的;
(四)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财政补贴的。
第四条 补贴范围
对以下生猪及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对上述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在驻场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规范填写相关处理记录台账,处理时应开启监控装置进行录像,并拍照留存备查。
第五条 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每头补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贴80元,其中享受损失补贴的病害猪重量应在90公斤及以上。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途亡生猪)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
屠宰过程中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猪白条,按病害猪的标准享受损失补贴(重量应在90公斤及以上)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为1头的标准(小数点前取整数计算),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六条 补贴资金来源
经核准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并按计划一次性给予拨付。
除省级涉农资金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外,剩余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及定点屠宰场所在镇街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定期报送。生猪定点屠宰场于每月5日前整理上一个月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5),报送所在镇街农林水务局,由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情况核实工作;经核实无误后,镇街农林水务局在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5日前将扫描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屠宰管理科。
第八条 提出申报。生猪定点屠宰场于每年7月上旬前整理汇总上一年度(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会同货主等申请者填写《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3)和《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4),向所在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年度补贴申请。
第九条 镇街核实。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台账、处理统计月报表、处理清单及处理录像图片等,核实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或照片不齐全的,不予补贴。经审核无误后,镇街农林水务局于7月中旬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年度补贴申请,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年度补贴汇总表(附件2)、补贴申领表(附件3和附件4)、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5)、处理清单(附件6)。
第十条 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整理汇总全市申报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抽查复核,拟定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一条 补贴公示。经拟定的补贴资金安排方案将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印发有关下达补贴资金的通知,按规定将市级统筹财政资金下达至有关镇街财政分局。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将市级统筹财政资金连同镇街配套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者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镇街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职责:市、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申报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做好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市、镇街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并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资金拨付时间延续至2027年6月30日)。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按规定进行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18〕4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实施补贴,补贴资金承担比例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年度补贴汇总表
3.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4.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5.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
6. 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清单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3-035)
政策解读:《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