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18〕4号)规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补贴,较好地促进了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落实,保障了屠宰出场肉品质量安全。2022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为此,我局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该补贴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拟按照省2018-2022年补贴方案,设定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对象和范围,即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补贴范围为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同时,为规范补贴资金使用,确保补贴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办法》中明确提出四种不予补助的情形,并明确无害化处理应在驻场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规范填写相关处理记录台账,处理时应开启监控装置进行录像,并拍照留存备查。
(二)补贴标准
拟基本保持省2018-2022年补贴方案原有的补贴标准不变,即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贴80元,病害猪损失每头补贴800元。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途亡生猪)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办法》同时增设了对享受损失补贴的病害猪重量要求,明确享受损失补贴的病害猪重量应在90公斤及以上。
由于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需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难以准确区分和核实所属货主,为此,结合近年申报情况和工作实际,《办法》明确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为1头的标准(小数点前取整数计算),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此外,由于在屠宰过程中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猪白条,一般为整个猪胴体或已开肚分边的二分体,其实际为整头生猪,所属货主清晰明确,因而《办法》规定猪白条按病害猪的标准享受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资金来源
根据省的通知精神和市财政局的意见,参照近年我市补贴项目市镇分担做法,《办法》明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除省级涉农资金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外,剩余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及定点屠宰场所在镇街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
为便于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拟实行当年申报次年补贴的制度,即经核准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补贴时间范围为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并按计划一次性给予拨付。
(四)办理流程
《办法》明确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定期报送、提出申报、镇街核实、市级复核、补贴公示、资金发放6个流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于每月5日前整理报送上一个月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于每年7月上旬前向所在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年度补贴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经镇街农技中心、农林水务局核实,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政策原文: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