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产销对接奖励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财政分局:
现将《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产销对接奖励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1日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财政局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产销对接奖励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产销对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产销对接奖励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758号),为引导鼓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实行生猪产销对接,从源头上保障我市生猪稳定供应与质量安全,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场场对接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具体如下:
实行场场对接的市内生猪定点屠宰场,即年度(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生猪屠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以投资创办、参股经营、签订供应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以上)等方式,与单个独立核算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行稳定产销对接的市内生猪定点屠宰场。
第四条 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计划于2021年底将全市现有的28家生猪定点屠宰场整合至8家。根据片区整合工作完成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数量及场场对接生猪比重情况,将奖励资金额度划分为两种情况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片区整合工作完成前
1、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生猪总量达15万头以上,其中来自于场场对接的生猪数量占该场屠宰总量80%(含)以上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40万元的奖励。
2、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生猪总量达15万头以上,其中来自于场场对接的生猪数量占该场屠宰总量50-80%(含50%)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二)片区整合工作完成后
1、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生猪总量达30万头以上,其中来自于场场对接的生猪数量占该场屠宰总量80%(含)以上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80万元的奖励。
2、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生猪总量达30万头以上,其中来自于场场对接的生猪数量占该场屠宰总量50-80%(含50%)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提出申报。符合条件的屠宰场,于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申报,按要求填写《东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产销对接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东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数量及场场对接生猪数量统计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产销对接材料(产销双方供应协议、投资创办养殖场营业执照或参股经营文件)、对接养殖场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有关该养殖场生猪出栏方面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上述所有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章。
第六条 市镇(街道)审核。奖励申报由镇街进行核实,市局进行复核。
(一)镇街核实
镇街农技中心:来自场场对接的生猪应在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写明养殖场名称,进场生猪耳标信息与所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否则视为非场场对接的生猪。镇街农技中心通过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产销双方供应协议等,对照《东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数量及场场对接生猪数量统计表》(附表2),核实定点屠宰场年度生猪屠宰数量、来自于场场对接生猪的数量与比重。经审核无误后在附件的申报表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在农技中心核实的基础上,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和奖励金额,以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15日前连同上述第五条所列有关申报资料一同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屠宰管理科。
(二)市局复核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查看全市肉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等方式,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拟定奖励名单。
第七条 奖励公示。经拟定的奖励名单将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制订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并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向相关镇街财政分局、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下发有关下达奖励资金的通知,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奖励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定点屠宰企业所在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会同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将市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者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镇街农业、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奖励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工作职责:市、镇街农业部门负责对资金申报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做好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市、镇街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奖励资金,并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0日。
附件:1、东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与规模养殖场产销对接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东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屠宰数量及场场对接生猪数量统计表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1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