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4日
东莞市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农村集体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本办法的奖补条件、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贴奖励农村集体产业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
(三)严格规范。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建立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下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落实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下设办公室(下称“市集体经济发展办”),负责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相应建立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负责审核本辖区申报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补贴奖励主体和项目
第六条 补贴奖励申报主体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项目权属主体或投资主体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组集体下属全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
第七条 申报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并公示,符合本办法补贴奖励条件。
(二)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贴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其它不应给予补贴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可就以下类型项目提出补贴奖励申请。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回购本镇(街道)范围内旧厂房、旧市场、旧商铺等旧物业及闲置地,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确保回购物业3年内不进行再次转让,交易完成后由市财政根据回购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计算奖励的回购面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许可载明面积、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以及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重新测量结果确定,如上述资料中载明面积存在不一致的,一般取其中最小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参与城市更新或市重大项目的,在投资满1年后,投资金额为1000(含)-3000(不含)万元的,按照投资金额的0.8‰予以奖励;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投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每年开展一次,计算奖励的投资金额按投资主体当年累计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计算。具体可列入奖励的信托项目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金额由东莞信托每年统计核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东莞信托滨海湾项目及中堂城市更新项目(以签订投资协议时间界定)已满一年的,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93号)第十条第(六)款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涉及的投资合同在到期前不再列入新标准累计投资金额进行奖励。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引进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入驻集体物业的企业被认定为上述企业,在引进当年或企业被认定当年,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集体物业年租金10%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受奖励物业须为集体所有的物业,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但地上物业非集体所有的,不列入奖励范围。计算奖励的年租金金额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月实收租金乘以12个月确定。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的奖励,如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合作的项目,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中所占物业或股份比例,折算相应的补贴奖励金额。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回购旧厂房、旧市场、旧商铺等旧物业及闲置地奖励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回购类);
(二)申请项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许可;
(三)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申请面积的证明材料,如重新测绘结果等;
(五)交易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意见及回购物业3年内不进行再次转让承诺书。
第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信托计划投资奖励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信托奖励类);
(二)信托或理财计划投资合同、协议书等投资确认文件的复印件;
(三)投资信托计划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招商奖励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招商奖励类);
(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记录、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年租金收入证明材料,如发票或收据、银行流水等收款凭证;
(四)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企业为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项目申报及审核。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每年5月前申报本辖区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经市审核通过后纳入下年补贴奖励计划,市审核时间原则上在下年度预算批复前完成,由市财政安排补贴奖励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第三章列明材料向属地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征询,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1、申请回购类项目: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规划等单位意见。
2、申请信托奖励类项目: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意见。
3、申请招商奖励类项目: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企业类型和称号认定单位意见,如经济发展局、统计办等。
(三)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申报单位和项目情况在镇(街道)政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不同意见或对反馈意见查实处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并签章,报送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查核实,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反馈相关镇(街道)。经各单位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15天。公告期间收到异议的,经各单位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反馈相关镇(街道);公告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请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审阅同意,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
(五)市财政安排预算批复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镇(街道)财政分局,镇(街道)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转拨至获奖补项目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并向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报送拨付凭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上位法及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执行。
各镇(街道)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支农资金专户管理有关要求入账核算奖补资金,不得直接用于股东分红,并妥善整理、保管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资料,做好项目资料档案保存;自觉接受市、镇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取消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道)3年内申请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的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流程中,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结,提高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效率。各业务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