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900MB2C9016XX/2024-00224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03-26
横农(动物诊疗)罚〔2024〕1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2024-03-29

横农(动物诊疗)罚〔2024〕1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横农(动物诊疗)罚〔2024〕1 号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

名明宠物店

92441900MAC8QR802T

侯再明

2023年12月27日,横沥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东莞市横沥镇瑞康路2号东成花园10栋102室的东莞市横沥名明宠物店,发现店内存有一批兽用疫苗及兽用药品,经过调查取证,该店经营者侯再明承认在该店内有为客户的犬、猫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并收取280元费用。现场检查(勘验)中,该店无具备动物诊疗条件,同时在检查过程中,侯再明在现场提供该经营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未能提供该场所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调查,东莞市横沥名明宠物店(经营者:侯再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整(¥280.00)

2.处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