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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6XX/2024-0016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名称: 关于组织推荐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
文号: 东农农函〔2024〕47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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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和《关于开展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为做好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标杆家庭农场推荐范围:(一)典型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家庭农场,其注册地或者经营服务地在典型村或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二)各地现有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三)其他发展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

  标杆合作社推荐范围:(一)典型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合作社,其注册地或者经营服务地在典型村或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二)村党支部(村集体)、供销社、强村公司等领办的合作社,由村党支部(村集体)、供销社、强村公司领办或入股成立的合作社;(三)各地现有的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四)其他发展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

  二、推荐要求

  要求能够按照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相关制度要求规范运营管理,具备一定的经营基础和服务能力。近三年来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

  (一)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有不良信贷记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及时移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或存在其他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的。

  (五)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三、推荐流程

  由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自主申请,镇街农林水务局汇总提出建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推荐数量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推荐资料。各镇街农林水务局于3月18日前将标杆家庭农场及标杆合作社申报表及佐证材料按申报书顺序装订成册一式5份(附PDF及WORD电子文档)(附件1、2)以及汇总表(附件3、4)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四、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工作纳入2024年市对各镇街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考核内容。

  (二)推荐主体名单原则上应覆盖全市已有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经相关程序,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授予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称号,优先推荐为国家和省典型案例,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可优先支持承接中央和省级的各类财政项目,各地入选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的数量将作为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分配依据。典型村村党支部领办或典型村内的标杆合作社作为政府支持典型村发展的项目承接主体,优先承接村级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乡村建设和运营等项目。

 

  附件:1. 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选育申请表及申报书(佐证材料)

             2. 广东省标杆合作社选育申请表及申报书(佐证材料)

             3. 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镇级填报)

             4. 广东省标杆合作社推荐汇总表(镇级填报)

             5. 关于开展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1.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