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900MB2C9016XX/2023-00688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09-26
朗农(农药)罚﹝2023﹞第1号案、朗农(农药)罚﹝2023﹞第2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2023-09-26

朗农(农药)罚﹝2023﹞第1号案、朗农(农药)罚﹝2023﹞第2号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3-09-26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朗农(农药)罚﹝2023﹞第1号

违规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李嘉威

/

李嘉威

2023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陈志光家庭农场(位于大朗镇水平村草芝坑水库)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桂味荔枝样品送东莞市农检所检测。经现场勘察,当日被抽检桂味荔枝种植面积50亩。根据东莞市农检所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196)显示,送检的桂味荔枝样品被检测出吡唑醚菌酯含量为0.26mg/kg,标准要求为小于或等于0.1mg/kg,检验结论为“所检测项目中吡唑醚菌酯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  ,确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情形。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罚款: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捌元整(¥458.00元),罚没款合计壹仟玖佰伍拾捌元整(¥1,958.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1日


2

朗农(农药)罚﹝2023﹞第2号

违规使用禁用农药一案

叶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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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瑞芳

2023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叶瑞芳家庭农场(位于大朗镇新马莲村莲塘头水库)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妃子笑荔枝样品送东莞市农检所检测。经现场勘察,当日被抽检妃子笑荔枝种植面积50亩。根据东莞市农检所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3A0195)显示,送检的妃子笑荔枝样品被检测出溴氰菊酯含量为0.1mg/kg,标准要求为小于或等于0.05mg/kg,检验结论为“所检测项目中溴氰菊酯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  ,确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情形。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罚款: 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