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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6XX/2023-0044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6-19
名称: 谢农(水产)罚〔2023〕2号案、(东)黄农罚决字〔2023〕第1号、(东)黄农罚决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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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农(水产)罚〔2023〕2号案、(东)黄农罚决字〔2023〕第1号、(东)黄农罚决字〔2023〕第2号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3-06-20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谢农(水产)罚〔2023〕2号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渔药及其化合物一案

张树权

/

张树权

经调查,你(单位) 在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从事水产养殖20亩,2023年5月4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的鲤鱼进行执法抽检,5月18日收到东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你的养殖场1号池养殖的鲤鱼样品被检测出地西泮1.06㎍/kg(限量值≤0.5㎍/k),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2日


2

(东)黄农罚决字〔2023〕第1号

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一案

李兴贵

/

李兴贵

2023年6月13日10时,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黄江镇龙见田菜地巡查发现,你的菜地及周边区域存在大量被丢弃的农药包装瓶子,且现场未发现存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固定存放点,故认定你存在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违法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6日


3

(东)黄农罚决字〔2023〕第2号

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一案

李春萍

/

李春萍

2023年6月13日10时,经我局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黄江镇龙见田菜地巡查发现,你的菜地及周边区域存在大量被丢弃的农药包装瓶子,且现场未发现存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固定存放点,故认定你存在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违法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