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兽药、生猪屠宰检疫和非洲猪瘟科普知识宣传
1、如何辨别掺假饲料?
回答:掺假饲料一般碾得较细,看不出组成成分,色泽较深或较浅,常因水分含量较高导致潮解、发霉、虫蛀、呈块状,有时掺有大量沙子或大量低成本饲料,若有上述现象一般为掺假的劣质饲料。可通过先味觉鉴定、嗅觉鉴定、触觉鉴定、过筛鉴定等一般性饲料鉴定法初步判断。如要进一步鉴定,必须通过仪器分析及设备检测饲料营养成分与含量,看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
2、出现饲料质量安全问题应该怎么办?
回答:分3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1种情况:如果购买的是假冒饲料,如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假冒他人的商标、品牌,假冒他人的认证标志、专利技术,可到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第2种情况:如果购买的饲料质量有问题,比如畜禽生长不良、达不到预期的生长目标或生产性能,首先与饲料生产厂家联系,让其技术人员到现场,查验一下是饲料质量有问题,还是使用方法问题,或者是畜禽疾病问题。其次,如果生产厂家来人指导后畜禽生长效果仍得不到改善,就要停用这种饲料产品,换购规模、质量、信誉都比较好的厂家的饲料。如果换上饲料1周后情况有好转,就说明上批饲料真的有质量问题。三是再与原生产厂家联系协商解决,让其退货或换货,并提出经济赔偿。这时如果企业不认账或者协商未果,就要采取第四步,即携带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向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饲料产品。要保留证据,证据包括购货发票、饲料标签、饲料使用记录、畜禽生长记录等。最后,如果在饲料质量安全的认定上出现争议,就要抽取饲料样品委托法定饲料检测机构进行化验。
第3种情况:如果购买的饲料出现安全问题,即畜禽出现大量急性死亡,首先是立即停喂饲料,改换其他厂家的饲料。其次是保存所有证据,包括饲料采购单据、使用记录以及死亡的畜禽。三是立即与饲料生产厂家联系,让其来人调查处理,协议赔偿。四是如协议不成,先让当地兽医诊断出病因,如怀疑是饲料中某种毒素或某种药物中毒,再抽取饲料样品到饲料检验机构化验饲料。最后就是到法院起诉。
这里有2点要注意:一是要区分畜禽死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死亡。如果健壮、食量大的畜禽大量急性死亡,饲料中毒的可能性较大;而个别的、病弱的畜禽少量死亡,应属畜禽的正常死亡。二是要区分是饲料中毒死亡,还是畜禽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凡是使用了同一生产厂家饲料的畜禽都出现大批死亡,饲料中毒的可能性较大;而如果周围的养殖户饲喂的并不是同一生产厂家的饲料,但都有畜禽大批急性死亡,得传染病的可能性较大。
3、新办饲料生产企业需要批准吗?有哪些具体程序?
回答:饲料企业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饲料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才具备生产资质。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需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等有关规定,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条件。具体相关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表格及文件可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农业厅窗口下载,网址为:http://www.gdagri.gov.cn/wsbsdt)。申请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企业的,由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办证窗口电话为22830860)。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知识宣传
1、兽药生产和经营分别需获什么许可?我市兽药生产经营现状如何?
回答:兽药生产需要先获GMP认证,再申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需要先通过GSP验收,再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都为5年。兽药GMP和GSP都是国家强制执行。其中,兽药GMP是《兽药生产质量规范》,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申办程序如何?
回答: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兽药GMP审查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兽药GMP申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广东省农业信息网下载。兽药生产企业还需获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一个产品对应一个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兽药。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具体可参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
3、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回答:开办兽药经营企业,须先经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验收,其规定的经营条件详见《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场所设施(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质管人员、规章制度,如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兽药清查记录(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清查记录);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含抽样)情况记录。兽药经营企业还必须配备二维码扫码枪并使用电脑记录进、销、存项。
4、何为假兽药、劣兽药?具体如何处罚?
回答:《兽药管理条例》第47和48条对假兽药和劣兽药分别进行了定义。假劣兽药不能同时共存,要不为假要不就为劣。
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现有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除《兽药管理条例》外,2014年3月3日就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发布施行的《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兽药生产、经营者需熟知。
5、兽药经营者采购兽药时需注意什么事项?养殖户购买兽药时需注意什么事项?
回答: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保存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代表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授权书。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要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的审核批准;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养殖户购买兽药时一定要到有资质的兽药经营单位购买合法产品,先看兽药经营单位是否亮证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证在购买兽药时要会看兽药包装,兽药包装上通常有GMP、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间,其中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要结合产品生产日期一起来看,若不是在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5年有效期内生产的兽药则就是假兽药。另外,经营者和养殖户也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购进的兽药产品是否合法。
6、兽药经营店是否允许经营人用药?(畜牧养殖者可否将人用药用于动物养殖?)
回答:不允许。我国《兽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三款和第41条第四款均明确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动物养殖者对人用药品和兽药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兽药是用人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制成的,人用药品的疗效一定比兽药好,因而喜欢使用人用药品。事实上,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生产危害很大。首先造成人用药物特别是抗生素用于动物,残留在动物体内的药物及其代谢物不断在人体内累积,加快了人体内细菌对药物的耐药性,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次,人用药的剂量和兽用药的剂量标准不同,容易造成用药过量,影响药物效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药品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能否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能否将原料药直接饲喂食用动物?
回答:不能。《兽药管理条例》第41、49条、67、6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
为了达到预防和控制疫病的目的,有时需要在畜禽饲料或饮水中添加兽药。养殖户错误地认为,使用兽药原粉,操作简单,方便省事,最重要的是投药量小,成本低。其实,养殖场直接使用兽药原粉有很多害处,如:药理不明容易出现严重的毒副反应,用量不好控制导致耐药菌株产生,对今后的疾病防治带来障碍;药物残留较大危害食品安全;监管失控容易给造假者提供机会,给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威胁。
生猪屠宰检疫知识宣传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生猪屠宰检疫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
二、进入屠宰企业的生猪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进入屠宰企业的生猪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临床检查健康,并佩戴耳标。
三、如何申报屠宰检疫?
屠宰企业在生猪屠宰前6小时,要安排工作人员向设立在该企业的屠宰检疫申报点现场报检,填写《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单》,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时,屠宰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完成“瘦肉精”检测,且检测结果为阴性。
四、生猪屠宰检疫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生猪入场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符合国家规定;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结果符合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此外,按照农业农村部最新要求,屠宰企业必须落实非洲猪瘟自检,检测结果为阴性,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经屠宰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场时需要哪些手续?
经屠宰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需附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胴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同时需附屠宰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胴体加盖检验验讫印章。
六、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由屠宰企业按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七、屠宰检疫是否收费?
目前暂停收费。
八、违反生猪屠宰检疫规定有什么后果?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注入“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移交公安查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洲猪瘟科普知识
1、什么是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猪的烈性传染病,于1921年在非洲的肯尼亚首次发生,发病症状病变与传统猪瘟非常相似,所以称作非洲猪瘟。
2、非洲猪瘟的流行情况如何?
非洲猪瘟最早在1921年于非洲的肯尼亚确认发生, 其后扩散到非洲各国及欧洲、南美洲。2007年以来,非洲猪瘟在全球多个国家发生、扩散、流行,特别是俄罗斯及其周边地区。该病早期发现难、防控难、根除难,被称作养猪业的头号杀手,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法定报告动物疫病。今年8月初截至12月19日下午,全国已有23省(区、市)共发生了91起家猪疫情、2起野猪疫情。
3、非洲猪瘟会感染人,吃猪肉安全吗?
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感染人,同时它也不会感染除了猪之外的其他动物,不影响食品安全。非洲猪瘟发现以来近一百年历史,全球范围内没有出现人感染非洲猪瘟的情况。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地消费食用经过检疫的猪肉。
4、非洲猪瘟有什么特点?
与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相比,非洲猪瘟有其特殊性。一是至今无有效疫苗可用于防控。二是发病后死亡率100%。三是可与钝缘软蜱、野猪等形成病毒生态链,扩散后难以根除。四是病毒可以在火腿等猪肉产品、泔水中长时间存活,并通过飞机、轮船和火车等交通工具远距离传播。
5、群众如何配合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非洲猪瘟是不感染人的,要不信谣、不传谣,不携带未附合法检疫证明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相关从业者要压实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防控措施,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