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文件中《犬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调运宠物犬必须逐只实施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另外,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猫只,托运人同样需提供检疫证明。根据农牧发〔2023〕16号文件中《猫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检疫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而是携带猫只,前往属地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1、宠物主可电话咨询属地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了解当地采样点分布。可选择就近采样点携带宠物犬前往采样。
2、在24小时内自行将样品送到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3、检测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可按照约定方式现场领取或快递领取。
4、宠物主领取检测报告后,可携带宠物、检测报告和狂犬病有效免疫证明,前往属地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果资料齐全,当天即可领取合格证明。
宠物主人携带猫只前往各镇街动物检疫申报点进行申报即可。
宠物出境业务咨询如需携带宠物犬猫到港澳台及国外的,建议出行前提早向东莞海关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769-22004507、0769-22004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