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办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林水务局、局系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现将《东莞市农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办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农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办理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归档、数据运用等八个环节的工作内容,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市镇两级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办理,未进驻事项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收件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现场、邮寄、网络3种途径提交。
1、现场提交:申请人可按照简政强镇实施方案明确的市、镇级审批权限(亦可致电22835977咨询)或根据全市通办的规定,登录“i莞家”微信公众号或APP选择就近的政务服务大厅进行预约,按预约时间赴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市级办事大厅是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电话:22835999。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的地址可通过“i莞家”微信公众号或APP预约栏查阅。
2、邮寄提交:对于市级审批事项,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推行“不见面审批”模式办理业务。申请人可登录“i莞家”微信公众号点击“不见面审批—邮寄”办理,按提示输入邮寄地址、收件地址等。中国邮政的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申请材料;办结后通过EMS寄送证件,实现免费的双向快递服务。
3、网络提交: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对应事项,点击“在线申办”,按提示上传材料。
(二)材料接收
1、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的,各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收件要点的材料录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打印《收件凭证》给申请人,并将纸质材料流转给对应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材料不符合收件要点的,收件人员打印《申请材料告知书》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按照材料清单和收件要点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将材料退回给申请人。
2、申请人邮寄提交材料的,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工作人员首先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收件要点进行判断。对符合收件要点的材料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将纸质材料流转给市农业农村局。材料不符合收件要点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材料存在问题,或直接退回材料,或待申请人重新提交材料后再收件。
3、申请人网络提交材料的,市一体化平台根据市级、镇级的审批权限直接推送至市级或镇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账号。市、镇农业部门在“网上预审”栏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收件要点进行预审。符合收件要点的,预审通过;如材料不符合收件要点的,预审不通过,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
收件后,纸质申请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的物料流转岗转至农业部门受理人员(网络提交的,无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应当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人员同步登录市一体化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②材料是否齐全;③申请表是否制式(标准样式);④填写是否完整;⑤签章是否正确。
经审查同意受理的,系统推送至下一承办环节。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理由。
三、承办
受理通过后,承办人员根据各事项的专项办理要求,分别按以下3种情形办理。如设有特别程序的,可先点击启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类型包括: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进入特别程序后,市一体化平台开始计算特别程序的时限,承诺时限暂停计时。特别程序时限到期或部门点击通过结束后,恢复原来的承诺时限计时状态继续计时。
所有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许可决定时,承诺办结期限为1个工作日。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仅材料审查
承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是指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需审查以下内容:①申请人是不是具有主体资格条件;②所申请的事宜是不是真实;③递交的文件、证件是不是真实、有效、完整、合法;④条件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材料审查+现场审查
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按要求需开展现场审查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并送达《行政审批现场审查通知书》(附件1)。承办科室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前应宣读工作纪律(附件2)。现场审查应核对申请材料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填写《行政审批现场审查意见表》(附件3;具体事项有特定表格样式的,使用特定表格,下同)。如经审查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在意见表上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限期整改。
(三)材料审查+专家评审
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按要求需开展专家评审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抽取的专家数量应不少于3人,且人数为奇数(具体事项办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抽取的专家成立专家组,推荐1人作为专家组组长,全面负责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承办科室指派1名人员(观察员)全程参与专家评审相关工作。专家组需开展现场审查的,承办科室需制作《行政审批现场审查通知书》(附件1),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专家组组长应首先宣读工作纪律(附件2)。评审结束,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填写《行政审批现场审查意见表》(附件3),审查意见大致分为3类:①审查通过;②审查不通过,能够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③审查不通过,无法整改的,说明理由。
上述3种承办情形流程结束后,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审批事项呈批表》(附件4;具体事项有特定表格样式的,使用特定表格,下同),根据材料审查、现场审查或专家评审意见,填写承办意见,由2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名。承办意见须包括许可条件的法定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法条的条、款、项、目)、结论等。
四、审核
承办结束,进入科室(机构)审核环节。承办人员将《行政审批事项呈批表》(附件4)及其他案卷材料报送至承办科室(机构)负责人。负责人全面审核案卷材料,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
五、批准
审核结束,进入批准环节。实施机关负责人(分管领导)在《行政审批事项呈批表》(附件4)上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名。
六、办结
审批同意发证的,制证工作人员按照具体事项办理要求制作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在市一体化平台录入证件有关信息,完成办结手续,并发起物料流转,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将证件送达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送达证件的,要保留送达回执;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邮寄送达的,要打印市一体化平台的物料流转单或邮件送达流程截图,作为送达资料保存。
审批决定不予发证的,工作人员须发送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七、归档
(一)东莞市农业政务服务工作实行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模式。按照市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有纸质材料的,仍需按照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对于市一体化平台的电子材料,按照全市统筹管理要求逐步落实电子档案归档。同一许可事项,既有纸质材料又有电子材料的,均需分别按照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要求进行归档。
(二)纸质档案需制作封面和封底,还需制作档案目录。材料顺序一般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完整的审批案卷材料,包括收件、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含送达)等上述六个环节的所有材料。对于镇街初审、市级审批的跨层级办理事项的材料,基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角度市级部门实现了电子化审批,镇街自行做好初审的纸质材料的归档工作,市级部门运用市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做好事项的电子档案工作。
(三)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1、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以下的(含五年),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2、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以上的,或者长期有效(即无有效期)的,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许可档案,档案永久保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数据运用
(一)数据公示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行政许可事项需登录市一体化平台办理。利用市一体化平台办理的审批数据,办结的许可信息将自动导入“东莞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网站。未进驻市一体化平台办理的审批数据,须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数据手动录入“东莞市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
(二)数据互通
1、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协调科应当自局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每月填报一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表》(附件5),将审批办理结果反馈给同级负责行业监管的业务科室、负责执法监管的执法科室。相关科室应当明确指定数据对接人员,并通过建立粤政易工作群互通数据。局系统有关单位、各镇街的农业行政审批部门和后续监管部门可参照做好数据互通工作。
2、各镇街农林水务局根据简政强镇实施方案的要求,应当自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案卷复印件或PDF件报送至“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协调科”OA邮箱(电话:22835977、22830860)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