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东莞市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二期)的通知
各有关镇街农林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粤财农〔2023〕97号)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上报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并将申请者资料在其所在的村(社区)进行了公示,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二期)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拨资金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共12.993万元,补贴对象和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件。其中:0.009万元由《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通知》(粤财农〔2022〕193号)下达资金剩余部分支出,12.984万元由《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粤财农〔2023〕97号)下达资金支出。各镇街要加强此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各有关镇街农林水务局要迅速会同财政分局做好有关工作,向财政分局提交已审批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购机发票复印件和身份证(社会统一代码)复印件等资料,尽快将补贴资金划至购机者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在日常工作中,镇街农林水务局要加强对购机者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购机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如果发现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其日后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此项资金列入2023年度功能科目“农林水事务—农业—其他农业支出(2130199)”,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