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
现将《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东莞市田间窝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东府办函〔2019〕40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的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园区、镇(街)认为确有农业生产需要,并符合重建条件的农田工具房的重建工作。
第三条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条件及方式:
补贴对象:负责农田工具房重建工作的属地村(社区)。
补贴条件:原则上尽量少建或者不重建农田工具房,但对镇街(园区)研究认为确有农业生产需要,并在符合重建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全市统一设计的标准样式建造并通过镇街(园区)验收合格的农田工具房。
补贴方式:建造经费由属地镇街(园区)先垫付,市级再根据各镇街(园区)上报的实际垫付经费按补贴标准拨付。
第五条补贴标准
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其中市统一按不高于集装箱造价标准(1.6万元/个)按比例对单个农田工具房进行补贴(已获得市级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如农田工具房实际造价低于造价标准,则按实际造价按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常平、道滘2个试点镇补贴:每间农田工具房市级补贴资金比例为25%,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4000元。
(二)非试点园区、镇(街)补贴:每间农田工具房市级补贴资金比例为20%,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200元。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组织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各园区、镇(街)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在申报期限内,村(社区)对园区、镇(街)验收通过的农田工具房逐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审核后,汇总填写《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附件1),连同《农田工具房备案申报》(附件2)、《农田工具房建设备案表》(附件3)上报园区、镇(街)农业部门。
第七条镇级农业部门初审。园区、镇(街)农业部门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核查过程中要对申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农田工具房重建数量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申报公示。园区、镇(街)相关部门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相关村(社区),并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镇级确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后的申报内容进行确认,汇总填写《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申请情况镇级统计表》(附件5),并出具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市级汇总。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各园区、镇(街)提交的补贴数据后,对全市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各园区、镇(街)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至相关园区、镇(街)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资金发放。园区、镇(街)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部门、各镇街(园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配合,落实补贴政策。
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各园区、镇(街)上报的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申请镇级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提出各园区、镇(街)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至相关园区、镇(街),加强对市级补贴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补贴资金筹集、发放以及加强市级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我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田工具房重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对农田工具房重建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镇级(园区)农业部门负责农田工具房重建情况核实,并对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会同财政分局发放资金,加强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镇级(园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农田工具房重建情况的审核工作。镇级(园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村(社区)按要求做好对农田工具房重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园区、镇(街)、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专项资金发放后,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园区、镇(街)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园区、镇(街)抓好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东莞市农田工具房重建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关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