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化工作相关单位:
新修订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保障我市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应,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商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农产品生产(含休闲农业)、加工、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等。
为鼓励我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外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农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市内外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申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类型。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特性,市农业龙头企业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型:
1. 农产品生产类型。指以种植、养殖和渔业捕捞为主业的企业。
2. 休闲农业类型。指以农业生产资源为基础开发农业观光旅游、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体验等方式吸引游客的企业。
3. 农产品加工类型。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4. 农产品流通类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实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5. 农产品市场类型。指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业的企业。
6. 农产品电子商务类型。指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和收集,同时依托生产基地与物流配送系统,在网上完成购买、销售和电子支付等业务的企业。
7. 其他涉农企业类型。指除上述六种类型以外的涉农企业,包括从事农机、农(兽)药、饲料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等的企业。
(三)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企业,其涉农收入占比不作要求。
(四)经营状况。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和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采购订单,以委托生产、产品收购、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创业培训以及品牌加盟经营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企业带动农户包括东莞市范围内、东莞对口帮扶地区以及全国范围内从事涉农产业的农户(含转型创业发展上下游产业的农户)。
(六)企业保障东莞农产品供应能力。企业在市外有固定的联农带农基地,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在同类产品有效保障东莞供应方面排名前列,为保障我市主要农产品安全供应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以“保障东莞农产品供应能力”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不再考核带动农户相关情况。
第五条 具体考核评分
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详见附表),根据企业的不同申报类型,对其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带动能力和竞争力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对象。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林水务局(园区社会事务局)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园区社会事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并按第五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等单位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认定;如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条 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经营管理系统”或者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其他业务系统填报企业运营数据相关信息。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协调解决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园区社会事务局)在日常监测中如发现市农业龙头企业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监测标准和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企业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企业监测合格的,保留“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监测,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对象。
第十二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将报请市政府取消资格。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予以处罚且仍未改正的;
(六)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八)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九)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以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十)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十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的通知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及时提供真实、完善的申报和监测材料。
第十四条 镇街农林水务局(园区社会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性,并对申报和监测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后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名义上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审核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认定和监测情况出具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确认后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8日。
附表: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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