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涉渔镇人民政府,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国家、省、市支渔惠渔政策,切实减轻基层渔民群众负担,提高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补助缴交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渔船所有人。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每年涉渔收费征收情况,概算下年度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其部门预算。
第二章 补助对象、方式
第三条 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具体指在我市登记在册,且各渔船相关证书完整有效,并已按规定足额缴交上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渔船所有人。
第四条 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补助方式。采用“先征后返”方式,即渔船所有人上年按规定足额缴交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于当年提出补助申请,市财政按其已缴交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金额给予补助。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并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渔船所有人已按规定足额缴交上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补助对象填写《东莞市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提供船舶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三)补助对象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四)补助对象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于每年5月1日前向所属渔村社区(居)委会提出补助上年所缴交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申请。
第八条 初审。所属渔村社区(居)委会做好对申请资料真实性的现场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东莞市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于每年6月1日前报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
第九条 审核。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对各渔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所提供的上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情况进行对比,审核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不通过的由镇街农林水务局告知申请人。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镇街农林水务局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第十条 补助资金公示。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已审核通过的渔船船名号、渔船所有人(申请人)、补助金额等信息在渔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印发下达资金通知。收到资金后,镇街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公开。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镇街农林水务局将发放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渔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申请资料管理。镇街渔业主管部门应以船为单位,做好每年申请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一)各渔村社区(居)委会、镇街农林水务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和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杜绝虚报、冒领,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农业部门将取消违规申请人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7日。
附件:东莞市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1-093)
附件
东莞市渔民涉渔收费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