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市农业龙头企业: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自2013年印发实施以来,通过持续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有效地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提升我市主要农产品保障供应能力。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根据《关于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贷款贴息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经监测考核不合格被取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800—1500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贷款贴息。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规模、贷款规模以及申请贴息规模,安排相应贴息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用于下述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贷款,可以申请贴息:
(一)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二)园艺、蔬菜、水产、畜牧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三)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四)收购农户的农产品以及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五)投资建设乡村振兴并与农业产业经营相关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对是否属于乡村振兴项目范围进行核定)。
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未注明贷款用途的需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第五条 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第六条贷款贴息标准。
(一)贴息利率。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一年期市场报价月利率(若企业贷款月利率低于最新公布贷款利率,按其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二)资金分配。申请贴息金额≤20万元的企业,贴息金额=申请贴息金额ד比例1”;申请贴息金额>20万元,并且≤50万元的企业,贴息金额=20ד比例1”+(申请贴息金额-20)ד比例2”;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贴息金额=20ד比例1”+30ד比例2”+(申请贴息金额-50万元)×(剩余贴息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剩余申请贴息总额)。其中,“比例1”和“比例2”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后共同决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填报《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未注明贷款用途的需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银行还款凭证复印件(没有还款不用交)、涉及月份贷款利息支付单复印件企业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收购农产品、购置加工设备、建设生产基地等)的购销合同、项目建设合同以及相关发票等佐证材料,报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上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必须清晰可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申报材料,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下拨申请。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审核结果和分配方案,配合办理扶持资金下拨事宜。
第八条 时间安排。
(一)贴息区间。贷款贴息资金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实施,其中上半年贴息区间为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4月20日,下半年贷款贴息区间为当年4月21日至10月20日。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在相应时间区间所发生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均可享受贴息。企业的贷款依据银行出具贷款合同和有效凭据予以认定。
(二)申报时间。上半年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务必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下半年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务必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将不予受理。如有变动,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贴息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镇街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资金。
(二)农业龙头企业要按照第五条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不断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增强我市主要农产品供应能力,切实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如发现企业有虚报、假报及多头申报等情况的,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企业申请财政贷款贴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CNYJ-20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