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虎门、沙田、中堂、石龙、石碣、企石、长安镇人民政府,市渔政支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日
东莞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解决休(禁)渔期间渔民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弥补渔民群众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生计损失,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南海伏季休渔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省文件要求,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休(禁)渔期间对休(禁)渔民发放生产生活补助,对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以缓解渔民生活困难,维护渔区稳定。
二、补助对象
休(禁)渔补助对象为经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渔政支队核定,纳入休(禁)渔的东莞籍渔船(含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和内陆捕捞渔船)上的渔业船员。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保单有效期内。
(二)所在渔船必须是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补助申报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主向户口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禁渔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东莞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船主和其他补助对象本人签名确认。
2.补助对象身份证、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和保险凭证。
3.补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捕捞渔船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渔业辅助船需提供: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初审。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三)初审公示。初审无误后,所属村(居)委会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于申报时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汇总报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
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船员姓名、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四)审核。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核算补贴金额。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交易中的渔船是否按要求纳入当地补助对象;
3. 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4. 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五)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公示审核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船员姓名、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地点应选择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渔政机构办证大厅或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六)汇总
。经公示无异议后,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会同镇财政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将相关情况及《 年 镇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附件2,刻录成光盘)和《 年 镇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申请情况表》(附件3)书面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联合督导组对辖区内工作开展的台账和档案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将本市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
四、发放程序
(一)资金下达。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涉渔镇提交的《 年 镇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将拟补助的渔船名单以及补助金额以镇为单位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财政分局。
(二)补助发放。镇财政分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渔民个人银行账户。镇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领取签收手续。
(三)总结上报。发放工作完成后,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会同镇财政分局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总结,将当年休(禁)渔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并附上《 年 镇休(禁)渔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全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建立渔业船员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标准与东莞市最低生活标准和国家规定的休(禁)渔时间变化联动机制,即按照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休(禁)补助申报当月﹞标准乘以国家规定的休(禁)渔持续时间。
(二)资金来源。休(禁)渔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镇财政资金。其中东莞承担部分由市、镇按5:5比例负担,市、镇财政须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年度预算安排。
(三)补助金额核算原则。
1.休渔渔船补助人数不超过当年休渔渔船检验证书载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限额。
禁渔渔船补助人数上限按照2人/船进行核定。
2.休(禁)渔期前跨市、县(市、区)购置渔船的补助资金计入渔船买入地,由买入市、县(市、区)负责发放,卖出本省的不予补助。
渔船买卖手续办结时间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审批时间为准。
同一艘渔船和渔业船员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六、部门职责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渔政支队负责核定渔船是否列入当年的禁渔对象或休渔对象,负责每年3月1日前向涉渔镇提供内陆渔船捕捞许可证信息表、禁渔对象表等资料;负责每年5月1日前向涉渔镇提供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信息表、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信息表、休渔对象表等资料。
市渔政支队负责每年3月1日前向涉渔镇提供内陆渔船渔业船员证书和购买保险信息表;每年5月1日前向涉渔镇提供休渔渔船载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限额及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渔业船员证书和购买保险信息表。
市财政局、镇财政分局负责按照本方案规定,落实当地负担的资金,拨付补助资金,总结和反馈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渔民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渔民申请,审核相关证件和补助对象,统计资金分配与发放情况,公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总结补助受理工作开展情况。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工作“镇长负责制”。各涉渔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休(禁)渔制度实施,渔民生活困难得到缓解,渔区保持稳定。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涉渔镇要突出政策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对休(禁)渔制度、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政策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渔民群众乃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主动指导渔民申报补助。
(三)落实责任。落实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全过程工作责任制;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要建立完善休(禁)渔补助发放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严格管理。
(四)加强资金预算和监管。市、镇两级要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市海洋与渔业局、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农林水务办、农办)要根据渔民、渔船的变化,科学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资金使用明细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不得挤占与挪用。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申请、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