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级农业产业园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都市农业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快市级农业产业园建设,夯实都市农业发展平台,推动我市农业转型升级,现根据《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奖补对象是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产业园。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和园区发展奖励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园的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范围包括道路桥梁、标准化农田及果园、标准化鱼塘、现代化温室大棚、自动化灌溉系统、农田林网和供电设施等7大类项目。道路桥梁的补助参考造价调整为宽6米的标准,其余6大类项目补助参考造价按现行标准维持不变(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已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产业园,市镇财政按原定分担比例投入;新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产业园,市镇财政按批准时园区所在镇街所属类别对应的分担比例投入;水乡地区的市级农业产业园,市财政补助资金在按分担比例投入基础上提高20%。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称号的市级农业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现代农业科技园除外),其中获得“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等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水乡地区市级农业产业园在《措施》出台(2013年3月15日)前,已获得补助资金的7大类基础设施项目不再追加补助;以往年度获得国家和省级称号,且没有享受相关政策奖励的市级农业产业园,实行一次性追加奖励。
第三章 奖补办法
第八条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7大类基础设施项目,将按项目参考造价、市镇分担比例以及水乡地区增加补助比例计算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市政府批准市财政补助额度(不含水乡地区在按分担比例投入基础上提高20%的补助资金)。对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超出部分由镇街自筹解决;对缩减工程量、调低建设标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将按实际工程量折算补助资金。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
第九条 道路桥梁、农田林网、供电设施等3大类基础设施项目仍按照现行市镇配套投入资金的规定执行。标准化农田及果园、标准化鱼塘、现代化温室大棚、自动化灌溉系统等4大类基础设施项目,镇街配套资金可多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纳入补助范围的7大类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分期预拨。
分期预拨方法是: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并动工建设后,拨付市财政应补助金额的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市财政应补助金额的50%。
第四章 申拨和审核
第十条 市级农业产业园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按规定履行项目设计、预算、财审、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程序。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并动工建设后,由镇街政府向市农业局申请市财政应补助金额的50%。申报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
2.预算书;
3.镇街财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
4.招投标(采购)文件;
5.招投标会议记录;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采购)合同;
8.市级农业产业园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2);
9.书面请款报告(以镇街政府名义);
10.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由镇街政府向市农业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应补助金额的50%。申报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工程验收报告;
2.配套资金支付凭证;
3.市级农业产业园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4.书面请款报告(以镇街政府名义)。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和省级称号的市级农业产业园,由镇街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局申请奖励资金。申请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获得国家或省级称号的文件复印件;
2.书面请款报告(以镇街政府名义);
3.园区维管专项资金账户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在收到镇街政府申请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出具《市级农业产业园专项资金核定表》(见附件3),盖章确认后送市财政局作为财政补助资金的拨款依据。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局的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拨至镇街财政分局。
市农业局对镇街政府申请国家或省级称号的园区奖励资金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待预算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设立维管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为加强园区维护管理,延长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承担园区建设任务的镇街政府应按园区每年租金收入的3%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十四条 承担园区建设任务的镇街政府应设立维管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级称号的园区奖励资金也纳入该专户进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镇街政府负责筹措农业产业园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确保市财政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对农业产业园的建设负总责。
第十六条 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负责农业产业园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对所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及时向市农业局汇报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镇街财政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市财政奖补资金,确保市财政资金和本镇街配套投入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拨付。加强对项目资金支付凭证的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完整和合规。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应及时完成镇街政府请款的审核工作,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及时了解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等,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农业产业园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资金落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并加强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关于园区的基本要求、申报审批、项目变更、工程财审等事项仍按《印发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6〕24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东农〔2009〕6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