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局系统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粤农〔2016〕14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行为,切实做到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结合法律、法规及实际执行的变化,我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有效期为2017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请遵照执行。原《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农〔2014〕65号)自2017年6月16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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