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政策指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回购本镇(街道)范围内旧厂房、旧市场、旧商铺等旧物业及闲置地的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东莞市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农农〔2022〕61号)。
适用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项目权属主体或投资主体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组集体下属全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
奖励额度:根据回购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办理方式:线下申报。申报主体向属地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回购类)》;
(二)申请项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许可;
(三)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申请面积的证明材料,如重新测绘结果等;
(五)交易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意见及回购物业3年内不进行再次转让承诺书。
审批流程: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规划等单位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申报单位和项目情况在镇(街道)政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不同意见或对反馈意见查实处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并签章,报送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查核实,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反馈相关镇(街道)。经各单位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15天。公告期间收到异议的,经各单位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反馈相关镇(街道);公告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请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审阅同意,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
市财政安排预算批复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镇(街道)财政分局,镇(街道)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转拨至获奖补项目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并向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报送拨付凭证。
注意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取消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道)3年内申请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的资格等处理措施。属申请回购类奖补的应为2021年6月30日后实施的项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参与城市更新或市重大项目的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东莞市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农农〔2022〕61号)
适用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项目权属主体或投资主体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组集体下属全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
奖励额度:投资满1年后,投资金额为1000(含)至3000(不含)万元的,按照投资金额的0.8‰予以奖励;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投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办理方式:线下申报。申报主体向属地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信托奖励类)》;
(二)信托或理财计划投资合同、协议书等投资确认文件的复印件;
(三)投资信托计划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审批流程: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申报单位和项目情况在镇(街道)政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不同意见或对反馈意见查实处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并签章,报送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查核实,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反馈相关镇(街道)。经各单位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15天。公告期间收到异议的,经各单位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反馈相关镇(街道);公告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请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审阅同意,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
市财政安排预算批复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镇(街道)财政分局,镇(街道)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转拨至获奖补项目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并向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报送拨付凭证。
注意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取消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道)3年内申请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的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引进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东莞市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农农〔2022〕61号)
适用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项目权属主体或投资主体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组集体下属全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
奖励额度:引进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入驻集体物业的企业被认定为上述企业,在引进当年或企业被认定当年,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集体物业年租金10%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办理方式:线下申报。申报主体向属地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招商奖励类)》;
(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记录、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年租金收入证明材料,如发票或收据、银行流水等收款凭证;
(四)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企业为规上企业、上市及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企业类型和称号认定单位(如经济发展局、统计办等单位)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申报单位和项目情况在镇(街道)政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不同意见或对反馈意见查实处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并签章,报送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查核实,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反馈相关镇(街道)。经各单位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15天。公告期间收到异议的,经各单位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反馈相关镇(街道);公告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请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审阅同意,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
市财政安排预算批复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镇(街道)财政分局,镇(街道)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转拨至获奖补项目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并向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报送拨付凭证。
注意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取消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街道)3年内申请农村集体产业升级补贴奖励的资格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