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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2 15:42:12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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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落实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东莞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东海渔〔2017〕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执行情况和修订过程及背景

  《东莞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东海渔〔2017〕25号)(以下简称原《方案》)已实施4年, 从2017至2020年,东莞市共发放了休(禁)渔补助1416.719万元(其中:油补资金承担681.7735万元、市财政承担367.47275万元、镇财政承担367.47275万元),惠及渔民4077人次,有效地落实了渔民休(禁)渔的补助制度,让渔民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政策红利,也推动了国家休(禁)渔制度的实施。2020年12月2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十四五”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六个分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20〕83 号),根据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对涉及财政体制改革市镇共担支出事项资金安排比例进行了调整。2021年2月份,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修订工作。

  根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至3月9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修订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后形成草案;4月1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实施。

  二、修订依据

  1、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财政局联合印发《东莞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东海渔〔2017〕25号)。

  2、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十四五”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六个分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20〕83 号)。

  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9〕37号)。

  4、东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落实涉及财政体制改革市镇共担支出事项资金安排的通知》(东财函〔2021〕77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1、实施、审核单位名称的调整。因2019年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原《方案》的市一级实施单位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该部门这部分职能由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承接、镇一级实施审核单位为农林水务局,故新的《方案》市一级实施单位调整为东莞市农业农村局、镇一级审核单位为农林水务局;

  2、补助资金负担比例的调整。休(禁)渔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镇财政资金,按照(东财函〔2021〕77号)文件中的市镇共同事权支出事项改革清单要求,将东莞承担资金部分由原来的市、镇按5:5比例各位改为3:7比例负担;

  3、根据(东府办〔2019〕37号)文件精神,增加休(禁)渔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现场抽查审核、强化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方面的表述;

  4、新《方案》有效期的调整,原《方案》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届满,由于实施南海伏季休渔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长期工作,对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损失给予渔民适当补偿,以缓解渔民生活困难,有利于维护渔区稳定,因此,新《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调整有效期为5年。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新修订的《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由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市财政局农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30836、0769-22830150。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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