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情况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行为,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6月15日市农业局印发了《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东农〔2017〕28号)。该稿取代了原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农〔2014〕65号)。现对新修订的《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经研究,市农业局决定在《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及实际执行的变化,对原《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农〔2014〕65号)进行修改。同时参照省文件规定,将原文件名称“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变更为“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类别
省农业厅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监管对象不同规定了16类内容,包括种子和食用菌、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机械、畜牧、乳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草原等。原《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农〔2014〕65号)没有根据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全文共145项。本次修订的裁量标准参照省农业厅的做法,也分为16类,共192项,但前15类与省农业厅一致,第16类将省农业厅规定的“草原”类修改为“畜禽屠宰”类。每类标准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细化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适用情形”、“裁量标准”等。
(二)修订具体内容及理由
对照省农业厅制定的裁量标准,市农业局修订内容及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对种子类的相关裁量标准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款变动较大。省农业厅的裁量标准是基于上述法律的调整而作出。结合东莞实际,修订稿保留了属于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标准,删除了关于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的表述。
二是对农业机械类的相关裁量标准进行修订。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删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章“罚则”,即部分事项的处罚依据已经失效。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的事项。
三是对转基因生物安全、饲料类的相关裁量标准进行修订。结合东莞实际,修订稿保留了属于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标准,删除了省农业厅“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裁量标准中关于农业部或省级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的表述。同时,删除了省农业厅“饲料”的裁量标准中关于饲料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职权的表述,因为市农业局并非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四是删除了草原类的裁量标准。省农业厅的裁量标准中第16类涉及“草原”的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目前东莞没有草原地貌,而且地貌特征一般是长期保持稳定的,经研究删除该部分的裁量标准。
五是增加了畜禽屠宰类的裁量标准。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畜禽屠宰管理职权的分工调整,市农业局2014年下半年承接了畜禽屠宰管理职权,依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管工作。由于省农业厅的裁量标准缺少畜禽屠宰监管方面行政处罚的裁量方面的内容。因此,市农业局对该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充。
六是对农药类的裁量标准进行重新制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3月16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为使该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与最新的行政法规相衔接,增强适用性,市农业局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重新制定了农药类的裁量标准,替换了省农业厅对原《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的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