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3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为我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经过近五年的实施,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35号),为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更切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17年上半年展开了对《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主动与省农业厅、周边地区农业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沟通,同时充分征求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于2017年8月形成了《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9月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后,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至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现将《东莞市农业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明确补贴对象条件。申请设施类补贴的,需在我市承包种养土地合同面积50亩或以上,或新建温室大棚面积2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20亩以上。其中申请设施类中渔业过冬棚补贴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设施类补贴的,土地租期3年以上(含3年)。
二、明确不得申请补贴的情形。一是除使用中央、省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在本市通过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建)农业机械(设施),包括事业单位和农业园区中市财政投资购(建)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二是同一年度同一地点的农业机械(设施),组织和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三是已经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农业机械(设施)不得重复申请(渔业过冬棚除外)。
三、明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纳入市财政补贴范围为《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规定的农业机械(设施)。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机械类:当年广东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规定的机具;二是设施类:温室大棚、节水喷滴灌系统、渔业过冬棚。
四、明确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其中:一是机械类补贴标准为:按中央、省补贴的同等金额进行资金补贴;二是设施类补贴标准为:温室大棚分不同规格分别按12000元/亩、20000元/亩两个标准进行补贴,节水喷、滴灌系统分不同规格分别按300元/亩、600元/亩两个标准进行补贴,渔业过冬棚按750元/亩标准补贴。补贴限额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获得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种养大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水乡地区年度补贴最高限额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即组织、大户、个人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6万元。
五、明确补贴申报对象需提交的资料。补贴申报对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二是申请者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或村委会、社区证明原件)、购机(设施)发票;三是《东莞市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一是要求镇街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补贴机械(设施)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二是增加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渔业过冬棚审查、核实的环节,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财政渔业过冬棚补贴的审核,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