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2017年6月15日,我局印发了《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东农〔2017〕28号),为执法人员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时提供了文件依据。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市法制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要求,2017年10月,我局补充制定了与《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一步解决执法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相关问题。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2017年12月19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现将《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定义和原则。《适用规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且逻辑架构与《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基本一致。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定义。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二是重点理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适用规则》第四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4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且明确了“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五条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5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六条规定了“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等10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分规则、相关程序和适用单位。其中,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未做具体列举的,情形的判定由执法机构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以及“《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规则执行”等规则。第九条依照农业部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程序,强调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经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方能签发”的程序,同时明确指出了重大违法案件的定义。第十三条明确了适用单位包括东莞市农业局、有法定执法职能的局系统其他单位和实施简政放权委托事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