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市农业龙头企业:
自《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农农〔2021〕29号)文件出台以来,通过持续实施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有效减轻了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成本,做大做强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提升了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较好推进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贴息资金分配比例
根据东农农〔2021〕29号规定,“申请贴息金额≤20万元的企业,贴息金额=申请贴息金额ב比例1’;申请贴息金额>20万元,并且≤50万元的企业,贴息金额=20ב比例1’+(申请贴息金额-20)ב比例2’;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贴息金额=20ב比例1’+30ב比例2’+(申请贴息金额-50万元)×(剩余贴息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剩余申请贴息总额)。”
现将比例明确如下:“比例1”按不高于70%计算;“比例2”按不高于50%计算,以10%的倍数作为调整幅度。
二、设定贴息资金最高限额
每家农业龙头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上、下半年分别不超过50万元。
三、明确实施有效期限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农农〔2021〕29号)文件一并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