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牧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发生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广东省农牧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当前我市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分级标准参照《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共同管理。市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管理机构
2.1.1成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各镇街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2.2应急处理机构
市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
2. 3应急值守
市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要保证信息畅通,对各种渠道举报的疫情要及时、认真组织核查,做到举报有登记、有核查、有处置、有反馈。
3 疫情报告、确认
3.1监测与预警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作用,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理,防止疫情蔓延。要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排查,排查要覆盖辖区所有水库、江河、池塘、水沟和村庄等地。对死亡畜禽严格按“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处理。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接报后的应对与处置
镇街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现场诊断核实,如临床怀疑为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疑似疫情。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刻向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两小时内将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报至省农业农村厅以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划分的预警级别,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报,各镇街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按照《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提升预警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启动。我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农业农村厅、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包括(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扑杀、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5)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响应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1)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疫情报告。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疫区封锁。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处置技术规范,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指导镇街对疫区的封锁,禁止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流出疫区。组织有关单位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物资调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协调组织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特别要紧急调集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水鞋等防疫物资运往疫区,调集紧急免疫疫苗运往受威胁区。做好市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供应。
综合协调。履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职责,负责制定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具体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调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参与扑灭疫情。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协调有关单位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镇街、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组织对疫区所在镇街开展疫区内染疫或相关动物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进出疫区强制消毒、受威胁区紧急免疫与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临时培训。对场地和物品的消毒、染疫和易感动物的扑杀与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各镇街扑杀动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款数额进行核实。
处理记录。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处理过程。
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指导镇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受威胁区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3)镇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临床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对发病动物实施隔离;对同村(场)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对被污染的物品、场舍、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对疫区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对扑杀的畜禽数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对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行100%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2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5 应急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预备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规范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预备队领导及成员做到联络畅通,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在1小时内及时到位。
5.2 物资保障
市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主要包括:(1)疫苗;(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7)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8)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并适时更新,保证能正常使用,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在1小时内调拨到位。
5.3 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镇街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及时申请安排紧急免疫、监测、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应急处置经费。市级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申请。
6 信息发布
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所有动物疫情均由农业农村部或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市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沟通,做好防控信息舆论和新闻报道的引导。市农业农村局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