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
2011年,我市印发了《东莞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根据近年来的实施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东莞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加强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种子条例》、《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的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以下简称市级种子储备)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用于灾区恢复粮食生产需要调用的市级储备种子。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种子储备补贴和购买调用市级储备种子备用金。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自行采购的方式确定种子承储单位、存储品种及数量,加强应急种子储备,确保种子储备工作规范。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落实种子储备资金;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会同市财政局对种子储备及种子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种子储备原则。为保证种子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出、用得好,种子储备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储备种子数量、质量保证原则。确保储存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公开、透明原则。种子储备承储单位资格要公开,确定承储单位的方式、结果要公开、透明。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自行采购方式确定。
(一)具有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恒温、恒湿种子仓库,库址安全,交通便利。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种子质量和调控仓库温度、湿度条件。
(三)配备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仓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洪等仓储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仓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
(五)信誉好,无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并愿意承担种子储备任务。
具备以上储存条件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能力的单位优先。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东莞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单位,征集公布时间十天。市农业农村局在通过自行采购方式确定应急种子承储单位后应当在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东莞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合同》。
第八条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规律以及资金规模,从2020年起每年的种子储备总量不少于2.5万公斤,储备作物种类为常规水稻种子等。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我市粮食生产形势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需要,会商市财政局后调整粮食储备品种和种子储备总量。
第九条储备品种应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适宜我市不同季节种植,熟期较短。
第十条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存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每年9月1日开始至翌年8月31日结束,每年储新换旧。
在确保品种不变、数量不减、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经农业农村局批准,储备单位可在储存周期内均衡更新轮换。
第十一条市级种子储备补贴标准
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6元,并每隔5年,根据当年物价指数和银行利率,计算种子储备成本,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当年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市级种子储备补贴范围
(一)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电费、保管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
(二)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
市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市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种子储备补贴资金分两次申请核拨(签订储备合同后拨付50%,储备合同结束拨付50%),由承储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承储单位承储进库的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承储单位。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单位的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与承储单位及承储单位所在镇街农林水务局签订种子储备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三方的权、责、利。
(二)承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储备种子生产、经营、质检等方面的技术档案,确保照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来源、去向清楚。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查和抽检。
第十五条调用市级储备种子程序
(一)当受灾镇街粮食应急种子不能满足灾后恢复粮食生产需要时,由当地农林水务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核准后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承储单位接到调用市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的通知后,应迅速做好调运储备种子各种应急准备。
(三)受灾镇街农林水务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的种子品种和数量,到指定承储单位调运市级储备种子。
(四)承储单位在接到调拨通知单后,须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承储单位与调入单位完善调拨手续后,即可调运储备种子。
(五)储备种子调运1个月内,承储单位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调往地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和有关调运情况书面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申请拨付购买调运市级储备种子资金的凭证和依据。
第十六条市级种子备用金管理
市级种子备用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动用市级种子备用金购买储备种子时,购买价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储存成本价或上造种子批发价计算、审核确认。
按上述程序调用市级应急种子储备的受灾镇街农林水务局对承储单位报送的种子调出情况进行审核后,将调用市级应急种子的数量、品种、提供种子储备的承储单位以及动用种子备用金额度等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动用市级种子备用金用款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种子备用金。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市级储备种子。如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种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下一年度承储资格,并核减或停拨本年度的储备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合同规定完成种子储备任务;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
3、未能按调拨通知书要求完成调拨任务;
4、种子质量质检不合格;
5、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6、不能按要求呈报有关材料,或阻挠、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于2011年5月18日印发施行的《东莞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