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渔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能力,明确各部门处置渔船、渔港水域遭受台风袭击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能安全、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渔业防台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损失,有效地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渔业防台风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以下简称“市渔政支队”)、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的工作职责。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市渔政支队以及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渔村(社区)居委会开展我市船籍渔船和在我市海域作业、渔港水域停泊的外省市渔船防御台风和灾害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渔船损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防台风应急管理体制。东莞市渔业防台风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市三防指挥部领导下,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各镇渔业防台风工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三防指挥部领导下,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各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负责在本镇实施本预案及镇渔业防台风预案。各渔村渔业防台风工作在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指导下,渔村(社区)居委会负责本村渔民、渔船渔业防台风工作。
(三)培训演练,提升能力。要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落实渔船船东、船员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演练,提高渔民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四)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根据风力大小和应急响应级别,要求海上渔业作业人员上岸防台风的,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由渔船船籍所在镇或渔船停泊渔港所在镇农林水务局(渔业局)报镇三防指挥部组织强制渔船船上人员上岸。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防台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指导和协调全市渔业防台风工作。
局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分管渔业生产工作的局领导和市渔政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渔政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执法一科):主任由执法一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和市渔政支队相关人员组成。执法一科负责日常渔业防台风应急救援事件的统一指挥、调度及市有关救援组织的协调工作。
局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抢险救援分队:分队长由市渔政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渔政支队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应急救援分队分渔港应急抢险救援组、海上应急抢险救援组、内河应急抢险救援组,其中:渔港应急抢险救援组由市渔政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船检科相关人员组成;海上应急抢险救援组由市渔政支队海洋监察科相关人员组成;内河应急抢险救援组由市渔政支队石龙大队及相关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工作人员组成。
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根据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职责,遵照执行。
2.2 工作职责
2.2.1 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市船籍的渔船和在我市海域作业、渔港水域停泊的外省市渔船防御台风工作的领导和应急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渔业防台风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渔业防台风工作。
(2)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启动和实施本预案。
(4)负责市农业农村局系统应急物资储备、发放和管理。
(5)负责指导检查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实施本预案。根据防御台风需要,派出工作组前往镇、村检查指导渔业防台风工作。
(6)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全市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向有关镇通报相关情况。
(7)负责抗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2.2.2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市三防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市三防指挥部和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代表局领导小组督促局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市渔政支队和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落实渔业防台风措施实施本预案。
(2)负责制订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值班人员安排计划和局领导带班安排计划。台风应急响应值班人员由局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市渔政支队人员组成。
(3)负责收集、掌握、报告全市渔业防台风应急管理情况;负责接收市渔政支队和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报送的渔船进港、人员上岸等情况并负责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市受灾情况,按规定报告市三防指挥部、省农业农村厅。
(4)负责协调局系统各科室(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渔业防台风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组织台风灾害调查、评估;负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2.2.3 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主要职责
指导涉渔镇街做好渔船回港、渔民上岸等防御工作,完成局领导小组交给的各项任务。根据台风灾害情况,负责对灾后渔船和受灾渔民恢复生产的指导工作,保障渔业灾后及时恢复生产,保持渔区稳定。
2.2.4 市渔政支队主要职责
负责我市船籍渔船和渔港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信息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维护管理;负责渔政支队值班室渔业防台风值班安排、及时通知各镇组织、督促渔船回港避风;维护渔港水域及避风锚地的秩序,疏导、协助当地镇政府转移水上人员上岸避风;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分队和有关力量实施渔船避险救助工作。
2.2.5 涉渔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内渔业防台风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本预案;负责接收、执行局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开展会商,响应应急程序;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将预案确定的各项渔业防台风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和灵活高效的联络反应机制;负责组织或指导渔村组织本镇渔民、渔船和在本镇渔港停泊的渔船依照本预案规定渔船回港避风、渔船船上人员上岸;负责必要时组织疏散渔船;负责全程跟踪台风动态的风、潮、浪情况,负责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镇渔船回港避风、渔船船上人员上岸情况。
3 应急救援的资源配置
3.1 局领导小组资源配置
局领导小组配置执法车辆;配置东莞市海域地图和珠江口渔场图,以便能及时查询出渔船渔港安全事故的具体地点;市渔政支队值班室24小时值班,随时接听渔船渔民救助信息,并通过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渔船渔港状况。
3.2 应急抢险救援分队的资源配置
3.2.1 渔港应急抢险救援组的资源配置。渔港应急抢险救援组救助资源:渔政快艇1艘。
3.2.2 海上应急抢险援组的资源配置。海上应急抢险救援组的救助资源:执法船艇4艘,其中:渔政执法船1艘、执法艇2艘、执法快艇1艘。抢险救援组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随时准备实施抢险救助。海上应急抢险救援组的船艇配备如下:
船艇编号 停放地点
中国渔政44121船 新湾渔港旧渔港泊区渔政码头
中国渔政44123艇 新湾渔港旧渔港泊区渔政码头
中国海监9025艇 新湾渔港旧渔港泊区渔政码头
中国渔政44121-1快艇 新湾渔港旧渔港泊区渔政码头
3.2.3 内河应急抢险救援组的资源配置。内河应急抢险救援组的救助资源:执法船艇2艘,其中:渔政执法船1艘和渔政执法快艇1艘。应急抢险救援组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随时准备实施抢险救助。内河应急抢险救援组的船艇配备如下:
船艇编号 停放地点
中国渔政44128船 石龙镇南畲塱东江河段
中国渔政44128-1快艇 石龙镇南畲塱东江河段
3.2.4 应急抢险救援分队应当配置上述资源,但不限于仅配置上述资源。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
4.1.1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48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4.1.2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4.1.3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1.4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1.5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渔政支队加大对渔船、渔港水域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落实渔船渔港安全监督责任。加强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渔业船舶船员防台风的能力。
4.2.2 渔业互保代办机构大力推动渔船船保、人保保险业务,鼓励船东为船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4.2.3渔政支队严格落实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备制度,加大渔港和水上渔业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台风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
4.2.4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市渔政支队、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渔业局)强化日常监管、加强隐患排查,发现涉及影响本市防台风的隐患、重大灾情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组长并执行组长指令。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处置
局领导小组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启动本预案并根据本预案作出响应。各有关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命令,根据本预案作出响应。
5.2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本预案应急响应实施与市三防指挥部关于启动防风应急响应的命令联动,自动执行应急响应相应级别。
5.3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3.1 Ⅳ级应急响应
(1)局领导小组副组长视情况召集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和市渔政支队业务负责人等进行会商研究部署防台风各项工作。
(2)市渔政支队及时向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相关人员、渔村相关人员、渔民发布预警预报信息,通知海上渔船返港和港内船舶、码头单位等加强注意,通知渔船进入防台风锚地、渔港停泊。对在本市防台风锚地、渔港停泊但有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含渔船和非渔船)及设施应责令其离港、转港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渔政支队值班室安排24小时值班、安排领导带班。协助当地镇政府组织、指导渔船前往避风锚地、渔港锚泊避风。加强对进入避风锚地、渔港的渔船进行管理,指导其有序排放和固定锚泊;通过渔船信息系统掌握在本市海域作业、渔港水域停泊的外省市渔船的动态,并通报相关镇。接收因台风影响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并按照渔船渔港安全事故救援流程进行救助或请求东莞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支援。
(3)渔船船东要按指示进入防台风锚地、渔港,有序排放和固定锚泊,安排船上人员离船上岸。加强检查锚泊情况,防止船舶走锚、碰撞。渔港码头单位、船舶修建等单位落实防御措施。
(4)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全程跟踪台风动态的风、潮、浪情况;通知、督促本镇船籍的渔船回港避风、人员上岸;组织人员检查、督促渔村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指导渔船停泊、加固等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渔船回港避风(包括在市外避风的本市籍渔船)渔船、人员上岸情况。接收因台风影响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并按照渔船渔港安全事故救援流程进行救助或请求东莞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支援。
(5)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领导小组和市三防指挥部、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渔船进入渔港避风、人员上岸等情况。
5.3.2 Ⅲ级应急响应
(1)完成Ⅳ级应急响应内容。
(2)局领导小组副组长视情况召集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和市渔政支队主要负责人等进行会商,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必要时成立并派出渔业防台风督导组到重点涉渔镇街检查渔船回港避风、渔船船上人员上岸等情况。
(3)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派出人员参与市三防指挥部联合值守。
(4)局执行防台风应急响应值班,局机关值班人员到位、24小时单人轮流值班(工作日内可在科室值班);局领导轮流带班。局办公室安排后勤保障到位。
(5)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出通知,部署防台风工作。
(6)市渔政支队加强渔港监督管理,发现已在避风锚地、渔港停泊的渔船离港、已离船人员未经准许上船,及时通报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和渔村。
(7)镇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已在避风锚地或在渔港停泊的渔船离港,防止已离船人员未经准许上船。
5.3.3 Ⅱ级应急响应。
(1)完成Ⅲ级应急响应内容。
(2)局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和市渔政支队主要负责人进行会商。研究分析台风情况,根据上级部门防台风要求,部署并组织落实各项台风防御措施和减灾工作,加强面上指挥协调。
(3)局领导小组组长坐镇局内指挥全市防台风应急响应。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和渔政支队取消休假、请假,到位做好应急准备,随时听从调遣。局领导、渔政支队主要负责人带队赴台风影响重点镇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做好台风防御工作。根据市三防办要求,局领导小组组长需参加市三防指挥部联合值守时,局领导小组副组长坐镇局内指挥全市防台风应急响应。
(4)局执行防台风应急响应值班,局机关值班人员到位、24小时轮流值班(工作日内可在科室值班),其中夜间(19点至7点)双人轮流值班;局领导轮流在局值班。
(5)市渔政支队安排渔政船、海监船艇处于适航待命状态,随时准备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6)市渔政支队对重点区域的渔船加强巡查,发现有船员未离船情况,立即报告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三防指挥部,通报有关镇农林水务局(渔业局)。
(7)镇农林水务局(渔业局)报请镇三防指挥部,组织人员强制渔船船上人员离船上岸。
5.3.4 Ⅰ级应急响应。
(1)完成Ⅱ级应急响应内容。
(2)局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应急处置,并根据上级要求随同省、市领导检查工作、参加市会议或市三防指挥部联合值守、到各镇街、渔港等一线检查、指挥。
(3)台风期间如遇节假日,执法一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和市渔政支队全体人员正常上班,在单位待命,并听从局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4)市渔政支队应急救援分队在渔政船、海监船艇上待命,随时准备执行抢险救援任务。
(5)接收险情、抢险救援。
5.3.5 应急响应结束
本预案应急响应终止与市三防指挥部关于终止防风应急响应的命令同步。
6 渔船避风渔港或锚地选择
在本市海域作业和渔港水域停泊的渔船可选择在如下渔港或锚地停泊避风及人员上岸。
6.1 本市渔船停泊区、停泊点
本市渔船停泊区、停泊点包括新湾渔港旧渔港泊区、新渔村泊区、沙田先锋泊区、中堂红锋泊区,以及石龙、石碣、企石内陆渔船停泊点。
6.2外市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
我市船籍的渔船外出作业,可就近选择外市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停泊避风及人员上岸。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1.1 防台风行动中止或结束后,应进行灾害评估。
7.1.2 涉及人员伤亡、沉船的,要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3 对确认沉船、人员死亡(失踪)或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7.1.4 及时配合处理好受灾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7.2 保险
台风过后,及时协助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7.3 调查报告
局领导小组应对防台风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及时向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保障
台风季节,要安排专人收听(看)天气预报。
8.2 信息通报
收到台风生成消息,及时通报有关镇、村、渔民、养殖场户,督促做好防御措施。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9.2 奖励与责任
9.2.1对在防台风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2.2对防台风中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 台风等级
台风是发生在热带洋面上的暖性气旋性涡旋。根据中国气象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分为六个等级:
热带低压(TD):风力6-7级;
热带风暴(T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STS):风力10-11级;
台风(TY):风力12-13级;
强台风(STY):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Super TY):风力16级以上。
1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