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东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一部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本预案适用于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而这种健康损害或伤亡是由于生产者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不适当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农兽药残留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
1.4 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原则。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是“东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成员单位。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较大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局领导。
成员:局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以下简称“市渔政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等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办公室: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协调车辆调配等。
(2)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科:协调落实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所需资金和监督使用。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农业农村厅、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种植业科:负责协调组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畜牧兽医科:负责协调组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负责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执法一科:负责协调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资金保障,协调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8)执法二科:按职责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9)执法三科:按职责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0)执法四科:按职责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市渔政支队:按职责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2)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分析、汇总等。
(1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开展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分析、汇总等。
2.2工作机构
2.2.1工作小组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组织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局种植业管理科任组长单位,组长由种植业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执法二科为成员单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由畜牧兽医科任组长单位,组长由畜牧兽医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为成员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由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任组长单位,组长由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渔政支队为成员单位。调查组可聘请相关专家协助调查。
主要职责: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检验检测组。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为组长单位,组长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市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应急抽查、检验检测、检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等。
(3)后勤保障组。由局执法一科为组长单位,组长由执法一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局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科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资金保障等。
2.2.2专家组
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临时),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市、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管。
3.2 信息通报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3 事故分级
3.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故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3.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3.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东莞市为镇街、园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农产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东莞市为镇街、园区)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通报和报告
4.1.1程序和时限
镇街(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接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应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初步分析,并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对达到较大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2小时内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并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局执法一科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内容和方式
(1)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故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并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按保密规定处理。
(2)市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分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初报要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以及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总结报告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镇街(园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3)市农业农村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局执法一科负责,按市政府规定的形式报送。
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4.2 先期处置
镇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农产品质量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及时封存或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封存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并立即进行检验。
4.3 分级响应
4.3.1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东莞市为镇街、园区),县(市、区)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实施。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跟进事故调查处置情况,给予相应检验检测、危害评估等指导,必要时组织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经应急领导小组综合研判为本省辖区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或)农业农村部报告情况,并在国家和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4.5 信息发布
市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市指挥部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工作。
4.6 应急中止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综合分析评估,认为达到相应标准,可解除应急响应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市、镇街(园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销毁污染物、征用补偿、保险理赔、总结评估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6.2 财力和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6.3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已有的保密机、机要专网等特殊信息载体作用,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4 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检验检测、农业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根据同级食药安办的要求,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防范与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东农函【2010】200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管理
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9. 附件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