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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时起,东莞全面禁止!为期3个半月

发布时间:2026-04-30 09:26:27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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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我市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休渔渔船必须回船籍港休渔

休渔船舶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


东莞市2026年南海伏季休渔要求

一、休渔范围

  (一)国库渔船: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钓具渔船自愿申请参加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的,纳入休渔管理。

  (二)所有海洋乡镇纳管涉渔船舶。

二、休渔时间

  2026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休渔海域

  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四、相关要求

  (一)休渔渔船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

  (二)休渔渔船要按要求有序停泊。船舶所有人、船长要落实人员值守安排,落实消防设施配备,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并闭环整改;服从属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防台风工作安排;在渔港范围内,严禁擅自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擅自明火作业。

  (三)所有免休的渔业船舶须挂“南海免休”红旗,全天候开启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接受海洋综合执法部门监管。

  

  凡违反者,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12345


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供稿: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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