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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11:28:20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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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                                             


东莞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方案

  为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处理程序,防止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1〕21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十四五”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六个分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20〕83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四不一处理”原则。即对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及时高效原则。在严格落实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病死猪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

  (三)环保安全原则。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及使用,应远离群众生活区,防止疫病传播,做到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养殖场地理位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年出栏生猪50头及以上,生猪体重为10公斤以上,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病死猪不包括流产后的死胎和木乃伊仔猪以及经确认发生动物疫情而被采取强制扑杀的生猪。并同时满足以下防疫要求:

  一是建有相对固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计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做到布局合理、设备可靠、技术可行,所在位置应设立动物防疫警示标志。或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制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工作制度和健全的养殖档案,并严格履行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三是明确有专人负责,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需具备较强的防疫意识,并经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助80元,由中央和镇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即中央财政承担补助经费40元,镇级财政承担40元。

  四、统计时段

  以编制预算当年为节点,统计符合补助条件的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时段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由生猪规模化养殖场负责人填写《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表》(附件1),报属地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审核,并由属地镇街农林水务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后,才能列入财政补助范围。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完成整改。

  (二)认定。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发现病死猪后,向属地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报告,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核实,并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记录病死猪情况。镇街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照养殖档案,记录病死猪头数、日龄、耳标等信息,并对病死猪佩戴的耳标进行销号。

  2. 现场核实。对符合无害化处理补助的病死猪,镇街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对核实和处理进行全过程录像。录像时,应先将死猪放整齐,采取右卧姿势,左侧身体朝上、脚头尾一致,不凌乱,左侧身体喷注无害化处理编码(编码规则见附件2)。录像中应能清晰观看到处理数量、时间和过程。

  3.登记备案。镇街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生猪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由在场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三)运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原则上由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就地或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如确需运往无害化处理集中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必须具备病害动物运载条件,运送人员需有较强的动物防疫意识,身体健康且无外伤。

  处理厂接到生猪规模化养殖场要求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通知后,约定时间派车到养殖场接收病死生猪。运输车门加封签,养殖场和接收单位双方对封签拍照,填写《无害化处理交接单》(附件4),运输车到达处理场后,处理厂负责人查验封签拍照,并且病死生猪要在现场录像下拆封卸载,进行无害化处理。

  镇街工作人员整理《无害化处理交接单》、封签相片、拆封、无害化处理录像等后,签收《无害化处理监督验收单》(附件5),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汇总资料存档。

  (四)处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附件6)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场所进行消毒。

  (五)审核。镇街工作人员需将《生猪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影像资料交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

  (六)存档。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原始凭证,包括《生猪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统计台账、照片、录像、公示照片等资料,建立无害化处理的专门档案,保存2年以上,以备审查。

  (七)报送。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于每月30日前将登记表和影像资料汇总归档,填写《东莞市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登记表》(附件7)报镇街农林水务局审核。

  (八)发放。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属地镇街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贩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要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记录,发现病死猪时,要履行报告义务。

  (二)落实监管。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一要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二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监督检查;三要加大对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督促指导。若生猪养殖场不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群众举报有宰杀、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当年补助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情况经市农业农村局查验合格后,恢复其补助资格。

  (三)严格操作规程。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认定、数据汇总上报等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效。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东农农财〔2019〕7号)同时作废。


  附件:1. 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表

            2. 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编码规则表

            3. 生猪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4. 无害化处理交接单

            5. 无害化处理监督验收单

            6.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7. 东莞市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登记表

附件下载:
  • 附件1.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表.doc
  • 附件2.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编码规则表.doc
  • 附件3.生猪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doc
  • 附件4.无害化处理交接单.doc
  • 附件5.无害化处理监督验收单.doc
  • 附件6.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doc
  • 附件7.东莞市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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