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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东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和监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5 18:08:45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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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为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根据《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东农农〔2023〕64号),拟对部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监测,并新认定一批示范社。请各镇街组织辖区内相关的市级示范社监测(名单见附件3),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社基本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人及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管理能力较强,发展模式先进,产品质量可追溯,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具体详细创建标准请参照《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申报和监测程序

  (一)合作社提交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需定期监测的农民合作社(见附件3)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 《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并自评分数;

  2. 《东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附件2);

  3. 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

  4. 农民合作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5. 营业执照、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成员账户等材料复印件;

  6. 生产经营(服务)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材料复印件;

  7. 从事畜禽养殖的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9. 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合作协议、服务名单等材料复印件;

  10. 合作社近期照片。

  (二)镇街推荐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和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扫描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报送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OA邮箱或联系人粤政易。

  三、时间要求

  请各镇街抓紧时间组织开展申报和监测工作,申报和监测材料请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附件:1. 东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

             2. 东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3. 市级示范社监测对象名单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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