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的通知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农技中心,松山湖城市建设局,专业集中处置企业,市宠物诊疗协会,各动物诊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固体废弃物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东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固体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通知如下:
一、规范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要求
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废弃物是指在开展动物疫病相关的防疫、检疫、检验、检测、医疗、实验等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的废弃物、动物尸体等固体废弃物。各动物诊疗机构、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兽医实验室等产生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废弃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废弃物产生单位”),要配置满足收集要求的设施设备,专门用于集中、暂存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过期淘汰药品、动物尸体及组织等废弃物,必须交由专业集中处置企业进行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经了解,目前我市有两家专业集中处置企业(具体见附件)供参考。同时指定专人对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进行管理,做好登记、统计、交接等工作。
二、明确固体废弃物处置途径、费用及运输要求
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严格委托专业集中处置企业进行收运处置,专业集中处置企业采用定期上门收运与应急收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收运,具体收运频率和收运处置费用由废弃物产生单位与专业集中处置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专业集中处置企业要指导产生废弃物的机构做好收集、暂存工作,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废弃物,运输车辆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封闭和防撒落、防渗漏工作。运输车辆在卸载后要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将废弃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或空间内,并做好消毒和清洁,要与专业处理机构建立交接台账。
三、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农技中心要全面加强对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户、定点屠宰企业、畜禽集中交易场所、兽医实验室等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废弃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与专业集中处置企业全面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动物尸体和动物防疫及动物诊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全力推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
四、其他相关事项
自2023年4月1日起,动物诊疗废弃物转运工作不再由东莞市动物诊疗协会承担。东莞市宠物诊疗协会要妥善处理好已签订转运服务协议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关系,及时与专业集中处置企业做好交接。
附件:东莞市专业集中处置企业参考名单
附件
东莞市专业集中处置企业参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