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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0 17:36:30 来源: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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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根据《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东农农〔2021〕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请各镇街积极发动辖区内农业企业申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二)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

  (三)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监测程序

  列入今年监测对象名单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3)。

  (一)监测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林水务局提交监测材料。(二)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监测企业,在监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时间。2023年5月26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新申报的企业填写),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2,到期监测的企业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要有防伪条形码);

  4、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带动市内农户情况(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带动对口帮扶地区农户(我市相关部门或对口帮扶地区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保障东莞主要农产品供应能力(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不少于30份(农民合作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除外);

  8、企业带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带动方式);

  9、企业聘请农民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10、企业出具的近年来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环境生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失信情形承诺书;

  11、企业拥有自主商标的佐证材料;

  12、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13、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品牌、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中1至12项为必备材料,第1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所有文字材料按上述顺序先后排列,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材料必须清晰,胶装加目录、封面。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交市农业农村局一份,镇街农林水务局备案一份,企业自留一份(以备日后审计检查之用)。

  

  附件:1.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3.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2023年监测名单

     4. 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2023年监测名单


附件下载:
  • 附件1.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 附件2.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
  • 附件3.2023年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doc
  • 附件4.2023年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免监测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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