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在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2022年6月27日截止。期间,我局收到1位市民反馈意见4条,部分采纳3条,不予采纳1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反馈人员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曾永福 | 1、将第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改为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五至十五股东户推选产生,股东代表应向其推选户负责。理由是:一、股东代表无死角,每家每户都有其代表,防止垄断股东代表推选,且方便股东代表准确反映决定股东意愿。二、现在村民代表一般兼任股东代表,而村民代表系五至十五户推选产生。 2、将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改为下列事项在股东会议授权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理由是:股东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其应代表股东意愿,股东代表本身无法脱离股东意愿作出决定,股东代表决定事项应在股东会议授权内。此与村民代表表决权限相一致,即村民会议授权内。 3、将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的主要职责增多一条,监事会成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事项。理由:身为监督人员的监事会成员若从事经济管理事项,就变成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 4、将第三十七条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予于公布栏公开。 | 1、部分采纳。实行代表机制,可通过代表的数量要求、产生方式等途径实现。从数量上看,按照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根据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最低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从代表数量上保障代表性和参与性。从产生方式上看,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不同的推选股东代表方式,其中包括了您提及的民村代表兼任股东代表的情况,形式灵活也便于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推选股东代表。 2、部分采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置了成员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等管理机构,股东代表会议是其中之一。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等事务的决策,需要有独立性及明确的职责分工。关于股东会议授权,第十一条第六款已有相关表述。 3、部分采纳。理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中已有相关表述,不另赘述。 4、不予采纳。理由:《实施办法》只做原则性表述,详尽操作由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我市对农村(社区)财务公开具体管理已有配套文件,要求“对于新签经济合同,原则上需将新签经济合同复印件上墙公开,对于合同内容较多、上墙张贴不下的新签经济合同,可上墙公布《<XX合同>重要内容(条款)公布表》代替,在该表上墙公布期间,股东群众需了解合同详细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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