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具体意见请形成书面材料反馈我局,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建设指导科;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22832776。
特此公告
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1〕10号)、《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字〔2021〕21号)等有关精神,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提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品质,设立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十四五”期间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作,采用奖励或补助的方式,支持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开展“美丽宜居村”创建、老村旧村开展“美丽家园”示范创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中统筹安排。
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镇(街道)、园区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委农办〔2022〕56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要以改善环境为基础、以提升风貌为标志,串点成线、连线成片、集片成带,在整合优势资源、发挥集聚效应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还本付息,鼓励通过申请专项债资金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
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积极创建“美丽宜居村”,确保全市所有行政村(社区)在“十四五”期间达到“美丽宜居村”。
支持老村旧村开展“美丽家园”示范创建,加快补齐老村旧村人居环境短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综合环境品质提升。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如下:
(一)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的镇(街道)、园区。十四五期间,各镇(街道)、园区建设1条以上乡村振兴示范带;市统筹推动建设若干条主题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乡村振兴示范带。
(二)开展“美丽宜居村”创建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按《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字〔2021〕21号)核定。已列入创建市特色精品(示范)村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不纳入专项资金奖补范围。
(三)开展“美丽家园”示范创建的老村旧村。镇(街道)、园区在初选的基础上向市妇女联合会、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申报创建名单,每个镇(街道)至少申报2个老村旧村。市妇女联合会、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研究确定100个老村旧村开展“美丽家园”示范创建。老村旧村所在村(社区)属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或已列入创建市特色精品(示范)村不纳入专项资金奖补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如下:
(一)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的奖补标准。
1. 市统筹推动的乡村振兴示范带应当由镇(街道)、园区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申请,并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审议批准。专项资金按照每个镇(街道)、园区投资总金额30%进行奖补,每个镇(街道)、园区奖补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奖补镇(街道)、园区数量不超过4个。
2. 镇(街道)、园区通过获得专项债资金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投资总金额30%进行奖补,每条乡村振兴示范带专项资金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按照镇(街道)、园区申报顺序,全市奖补数量不多于12条乡村振兴示范带。镇(街道)、园区自主统筹资金建设的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投资总金额30%进行奖补,每条乡村振兴示范带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各镇(街道)、园区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只能获得以上三项中一项专项资金奖补,不重复奖补。
(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创建“美丽宜居村”的奖补标准:对2024年前人居环境提升成效明显,达到美丽宜居村标准、符合奖补条件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给予200万元奖补。
(三)老村旧村开展“美丽家园”示范创建的奖补标准:在全市100个老村旧村创建“美丽家园”,每个创建老村旧村奖补50万元。
第三章 创建要求和验收程序
第五条 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的镇(街道)、园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招投标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建立健全项目库。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批后,提交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批意见等资料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乡村振兴示范带工程建设结束后,应当达到“基本建成阶段”或以上标准,镇(街道)、园区负责工程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指引(试行)》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达标验收。
第六条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按照市“美丽宜居村”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完成后,由镇(街道)、园区组织验收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达标验收。
第七条 老村旧村按照市“美丽家园”示范村(社区)建设有关要求开展工作。镇(街道)、相关村(社区)建立项目库,提交市妇女联合会备案。市妇女联合会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
第四章 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乡村振兴示范带,镇(街道)、园区按照完成备案、完成工程招投标、完成达标验收三个进度,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年度预算金额分期拨付至相关镇(街道)、园区。
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美丽宜居村”创建奖补对象,由镇(街道)、园区提出审请,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先行预拨应奖补金额的50%;相关村(社区)通过市的“美丽宜居村”达标验收后,由镇(街道)、园区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给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核准后,拨付剩余应奖补金额。
第十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开展“美丽家园”示范创建的老村旧村,由镇(街道)提出审请,市妇女联合会先行预拨应奖补金额的50%;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后,由镇(街道)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给市妇女联合会核准后,拨付剩余应奖补金额。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创建“美丽宜居村”奖补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负责项目备案汇总,建立市级项目库,跟进项目实施;负责组织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社区)创建“美丽宜居村”市级达标验收、信息公开。
市妇女联合会负责“美丽家园”示范创建奖补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具体指导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创建;组织“美丽家园”示范创建老村旧村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镇(街道)、园区是乡村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镇街、园区“十四五”期间乡村建设行动的统筹协调、机制保障、资金落实、资金监督管理、资料审核,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指导村(社区)开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女联合会落实各自负责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镇(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严禁截留、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2年*月*日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拨付截止日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