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停车项目交易工作指引》和《东莞市村(社区)停车项目公平收费和收支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东莞市村(社区)停车项目交易工作指引》和《东莞市村(社区)停车项目公平收费和收支管理工作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东莞市村(社区)停车项目交易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东交〔202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停车项目交易工作,确保停车项目开展发包交易公开、透明,维护集体及停车人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停车资源开展规范管理的停车项目(以下简称“停车项目”),如需以对外发包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应按本指引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招引运营机构。
发包停车项目招引运营机构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磋商交易或续约交易任一种交易方式进行。其中,停车资源首次开展规范管理招引运营机构适用公开竞价交易或磋商交易,其他招引运营机构的情况适用公开竞价交易、磋商交易或续约交易。
二、停车项目发包交易方案的编制要求
村(社区)首次开展停车规范管理交易,须按《指导意见》要求编制停车规范管理方案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和民主表决程序。如停车项目需招引第三方运营机构的,应在停车规范管理方案中同时附带停车项目发包交易方案。如停车项目已由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合同到期后要招引运营机构的,须重新编制停车项目发包交易方案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停车项目发包交易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标的范围。
(二)合同期和免租期。合同期应经过评估程序综合考虑软硬件和人力资本投入、停车资源丰富度、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三)停车项目技术标准、设备设施配套、运营人力和服务标规范等要求。
(四)第三方运营机构的资质要求。资质要求应与停车项目技术、设备设施配套、运营管理需要等相匹配。
(五)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组织和信用要求。停车项目第三方运营机构必须是法人单位。如该单位被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不受理与其进行的续约交易和磋商交易申请,不接受其对公开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报名。
(六)公开竞价交易的交易底价,或磋商交易及续约交易的交易价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综合停车项目区位优势、软硬件和人力资本投入、设备设施配套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制定交易底价或交易价格。
村(社区)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不同方式征集意见及开展协商,完成发包交易方案编制,并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停车项目对外发包交易申请。
三、停车项目公开竞价交易程序
(一)拟定方案。理事会组织草拟公开竞价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具体参照本指引第二条的编制要求实施。
(二)提交审查。属首次开展停车规范管理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镇(街道)提交停车规范管理方案(含停车项目发包公开竞价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属地镇(街道)应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设置规范和管理服务规范对村(社区)停车管理方案进行评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向村(社区)反馈书面审核结果。
属非首次开展停车规范管理的,停车规范管理项目若无重大变化,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镇(街道)或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停车项目发包公开竞价交易申请。
(三)民主表决。经属地镇(街道)或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等资料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经授权的理事会进行表决。
(四)公开交易。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接收交易需求后,按《交易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停车项目发包公开竞价交易,并督促将交易公告和成交结果及时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和村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五)合同签订。公开竞价交易结束并确定竞得人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与竞得人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交合同报送属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此外,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在“及时公开”栏公布合同签订情况。
其中,“(二)提交审查”、“(三)民主表决”的先后顺序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
四、停车项目磋商交易程序
(一)拟定方案。理事会通过与第三方停车管理运营机构进行磋商并确定合作意向后,组织草拟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具体参照本指引第二条的编制要求实施。
(二)提交审查。属首次开展停车规范管理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镇(街道)提交停车规范管理方案(含停车项目发包磋商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属地镇(街道)应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设置规范和管理服务规范对村(社区)停车管理方案进行评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向村(社区)反馈书面审核结果。
属非首次开展停车规范管理的,停车规范管理项目若无重大变化,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镇(街道)提交停车项目发包磋商交易申请。
(三)民主表决。经属地镇(街道)审查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等资料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经授权的理事会进行表决。
(四)结果公布。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接收交易信息后,督促将磋商交易结果及时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和村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五)合同签订。磋商交易确定第三方运营机构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与运营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交合同报送属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此外,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在“及时公开”栏公布合同签订情况。
其中,“(二)提交审查”、“(三)民主表决”的先后顺序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
五、停车项目续约交易程序
(一)拟定方案。原停车管理发包交易合同到期前1年内,第三方运营机构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并经理事会初审通过的,理事会组织草拟续约交易方案和交易合同草案,具体参照本指引第二条的编制要求实施。
(二)提交审查。停车规范管理项目若无重大变化,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或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停车项目发包续约交易申请。
(三)民主表决。经属地镇(街道)或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草案等资料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经授权的理事会进行表决。
(四)结果公布。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接收交易信息后,督促将续约交易结果及时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和村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五)合同签订。续约交易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与原第三方运营机构重新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交合同报送属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此外,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在“及时公开”栏公布合同签订情况。
其中,“(二)提交审查”、“(三)民主表决”的先后顺序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
东莞市村(社区)停车项目公平收费和收支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东交〔2022〕26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40号),为树立村(社区)停车项目公平合理的收费导向,规范村(社区)停车项目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停车资源开展规范管理的停车项目(以下简称“停车项目”),编制停车规范管理方案应遵循本指引。停车项目投入运营后,应按本指引进行收支核算管理。
本指引出台前已投入运营或已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招引运营机构的停车项目,可按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逐步落实公平收费要求,并按本指引进行收支核算管理。
二、停车项目公平收费要求
停车项目应以“用者自付、公平收费”为原则,对进入停车项目范围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机动三轮车和电动摩托车等,具体由停车项目收费车型确定),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需求,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进行计价收费。
对以下群体车辆,可实行停车免收费:
(一)对住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家庭,其有自有产权(使用权)的车位(库)的,经停车项目管理方实地核实后,可对其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收费车辆数不得多于其自建或购买的停车位(库)数。
(二)对住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商户或企业,其有内部停车位或已购买停车位的,经停车项目管理方实地核实后,可对该商户或企业名下车辆免收停车费,免收费车辆数不得多于其内部或购买的停车位(库)数。
(三)应急、抢险、消防、医疗救护等公务作业车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落实停车项目公平收费的措施
(一)调查摸底。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停车项目前,应通过入户调查、发送问卷、会议征询等形式对停车公平收费和减免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编制停车规范管理方案报镇(街道)审核。
(二)部门把关。镇(街道)农林水务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牵头镇(街道)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停车规范管理方案中关于公平合理收费导向的内容审查,平衡好集体利益和公众诉求。
(三)民主表决。镇(街道)对包含收费管理制度的停车规范管理方案审核通过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其进行表决。会议应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在村(社区)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四)推动落实。停车规范管理方案经程序审核并表决通过后,镇(街道)应推动停车项目按该方案落实收费管理制度。
四、停车项目收支管理要求
(一)总原则。停车项目产生的集体收入和支出流向应明确、清晰,停车项目收入原则主要用于村(社区)停车项目运营管理及停车基础设施建设。
(二)停车项目收入。停车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的,其停车费等收入计入“经营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停车项目”科目进行核算;停车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第三方运营的,其发包租金等收入计入“经营收入-出租收入-其他物业出租-停车场”科目进行核算。
(三)停车项目支出。停车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的,购买停车设备和系统等投入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该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停车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专职停车管理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路面维护费等支出应计入“经营支出-其他经营成本-停车项目”科目;停车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第三方运营的,产生的停车项目支出计入“经营支出—出租成本—停车场”科目。
(四)停车项目收支结余。停车项目当年收支结余应计入当年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停车项目收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停车设施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