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农农规〔2021〕1号)要求,2021年4月11日起,对省内分销的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其外包装和检疫标志完好且满足可追溯条件的,在分销时可以不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销换证。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各镇街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好有关工作;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按职责做好分销不换证的畜禽产品的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要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和畜禽产品出厂记录制度,确保出场(厂)的生猪产品“两证两章”齐全;要加强宣传,做好通知精神的传达。
附件
告知书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畜禽产品分销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农农规〔2021〕1号),自2021年4月11日起,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其外包装和检疫标志完好且满足可追溯条件的,在省内分销时,由畜禽产品批发经营者提供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批发经营者印章,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或以其他形式记录流通去向和分销数量、重量进行流通,可以不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分销换证。具体样式见附图。
对调出省外的畜禽产品,货主重新申报检疫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7条实施分销换证。
货主(采购商):
去向(详细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xx店
产品数量:x公斤
总重量:xx公斤/吨
(印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