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系统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以及《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农业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或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农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农业局办公室审查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市农业局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农业局人事科负责按照局党组及有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开展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农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涉及农业或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编制重要的农业专项规划;
(三)涉及三农工作的重点项目;
(四)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 决策调研(含风险评估);
(二) 咨询论证;
(三) 征求意见;
(四) 合法性审查;
(五) 集体讨论决定;
(六) 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调研(含风险评估)
第七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八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 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 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 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 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 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九条 决策拟制科室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决策拟制科室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决策拟制科室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或市农业局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是否兼顾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会给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决策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相关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
(一) 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二) 广泛征求意见;
(三) 组织分析论证;
(四) 确定风险等级;
(五) 提出防范化解措施或处置预案;
(六)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方式和风险评估过程;
(三)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五)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风险结论以及对策建议;
(六)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机关(市农业局)或者评估机构(第三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确认的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需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至低风险后,方可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科室应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科室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科室的分管领导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科室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和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依据、理由和说明;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需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并将有关采纳情况通过第二十条规定的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局法规科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决策拟制科室予以协助,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拟制科室还需按照《东莞市农业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局法规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 书面审查;
(二) 到有关部门和镇街进行调查;
(三) 组织局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局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局法规科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 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或市农业局职权范围;
(二) 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 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局法规科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加盖法规科公章的法律审查意见。
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确因紧急需要的,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决策事项报告;
(二) 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 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 决策拟制科室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 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四) 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 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市农业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按照东莞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制度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局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做好会议录音和文字记录,并根据会议录音和文字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同意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利用纸质文件、文字记录、录音、照片、视频设施等手段,对重大决策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决策拟制科室应当对决策的起草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阶段形成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并以“一决策一档案”的原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第八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和配合单位(科室)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决策拟制科室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自评估或聘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三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 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
(三) 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重大决策的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过错或失误作出重大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倒查,终身责任追究。参与决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决策档案资料不齐的,视为重大决策程序违反本规定,从严追究决策拟制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局系统其他单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