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万尾小生命游入东江,丰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和多样性发展
5月27日上午,以“养护江河水生生物,共建湾区美丽东莞”为主题的东莞市2025年江河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在石龙镇金沙湾公园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市农业农村局主办,石龙镇人民政府、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协办,市林业事务中心和沿江镇街农林水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渔民兄弟及市民群众等共90多人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共投放草鱼、鳙鱼、鲢鱼、鲮鱼苗共计525万尾,投放的江河淡水鱼苗均为适合东江流域的本土原种,均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改善和优化我市东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政府支持、社会认可、群众参与的社会公益文明事业。东莞市自1986年起每年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投放水生生物苗种6.3亿多尾,其中放流海洋海水鱼虾苗约5.9亿尾、放流江河淡水鱼苗约0.4亿尾。
多年来,东莞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旨在有效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增殖江河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和多样性,改善江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
下来,我们继续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持续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携手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大增殖放流力度,以实际行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为共建湾区生态美丽东莞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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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的开放性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这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增殖放流旨在有效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增殖江河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和多样性,改善江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渔业高质量发展。
01.哪些水生生物适合放流?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首先面临的是应该挑选什么种类。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应当是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以内苗种,应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目前,适合我市江河水域放流的主要品种有:青鱼、草鱼、鳙鱼、鲢鱼、鲮鱼、鲤鱼、鲫鱼、广东鲂、赤眼鳟等。
▲青鱼
▲从上到下依次是:桂华鲮 草鱼 赤眼鳟
▲从上到下依次是:鳙 鲢 鲮
▲从上到下依次是:鲫 鲤 日本沼虾
▲从上到下依次是:广东鲂 胡子鲶 黄鳝
适合我市海域放流的主要品种有:花鲈、黄鳍鲷、黑鲷、鲻鱼(乌鱼)、金钱鱼(金鼓鱼)、刀额新对虾(泥虾、麻虾)、近缘新对虾(麻虾、虎虾)等。
▲从上到下依次是:花鲈 黄鳍鲷 金钱鱼
▲从上到下依次是:黄唇鱼 黑鲷 鲻鱼
▲从上到下依次是:刀额新对虾 近缘新对虾 周氏新对虾
02.哪些水生生物不能放流?
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目前,我省禁止或限制放生的主要外来物种有:巴西龟(七彩龟)、罗非鱼、清道夫、雀鳝、福寿螺、革胡子鲶(埃及塘鲺)、美国红鱼、牛蛙、大铅笔鱼等。
03.可否随意放流(放生)?
增殖放流不是盲目、随意的放流或放生,需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放流(放生),这才能真正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团休及个人自行开展放流(放生)活动,请提前15天向放流(放生)属地农林水务局报告放流(放生)的种类、规格、数量、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放流(放生)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注意维持秩序,确保参与人员的安全。
放流(放生)要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水生生物的损害,放流(放生)时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严禁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方式进行,确保放流(放生)效果。
供稿:局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