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周某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到某屠宰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个体生猪销售商周某收购的118头生猪中,有29头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耳标)。经现场勘验,该29头生猪耳部无加施痕迹,证实其属于应当加施标识而从未加施的状态。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畜牧)》第8项的规定,责令周某立即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
二、钟某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化合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到茶山镇钟某水产养殖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抽检,依法抽取鲤鱼样本进行监督检测。经检测该鲤鱼样本检出孔雀石绿,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钟某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化合物,违反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钟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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