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林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5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江西省丰城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的线索,对林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进行调查。经查,涉案生猪共105头,货值243380元。林某未能提供从江西运输至东莞的检疫合格证明。该批生猪未开具检疫票证即运至广东省东莞市销售。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林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6507元。
二、潘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到潘某经营的豆芽作坊开展监督抽检,依法抽取绿豆芽样品和黄豆芽样品送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抽检的绿豆芽样品被检出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0419mg/kg,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潘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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