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农(农药)罚〔2024〕1 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一案 | 廖俊 | / | 廖俊 | 经调查,你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情况属实。2024年4月2日,东坑镇农林水务局和农技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廖俊草莓地进行监督抽样 ,并送委托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进行测作定量检测。根据市农检所于2024年4月9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4A0068)显示,廖俊种植户种植的草莓检出药多菌灵3.41mg/kg ,超过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检出限量标准≤0.5mg/kg,检测结果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处罚款3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