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茶农(农药)罚〔2024〕1号 | 使用禁用的农药行为一案 | 吴惠深 | / | 吴惠深 | 2024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东莞市茶山镇博头村吴惠深蔬菜生产基地进行蔬菜抽检,依法抽检当事人吴惠深种植的辣椒样品1份送至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进行检测。2024年5月11日,我办收到茶山镇农林水务局转发的《关于移送涉嫌使用禁用农药违法线索的函》,内附《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4A0087)结果表明:茶山镇博头村吴惠深蔬菜生产基地种植的辣椒样品检出含有甲胺磷(检测结果0.078mg/kg,标准要求:≤0.05mg/kg)和乙酰甲胺磷(检测结果0.20mg/kg,标准要求:≤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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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1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赖敏华 | / | 赖敏华 | 经调查,你在罗非鱼和鲫鱼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事情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东莞市塘厦镇农林水务局于2024年2月5日移送的《关于移送石潭埔钓鱼产水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函》(塘农函〔2024〕16号)及《检测报告》(WT24-001)、(WT24-002)结论,你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创兴路20号的东莞市塘厦华辉陈少钓鱼场场内养殖的罗非鱼和鲫鱼均含有违禁物质地西泮超标。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不合格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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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塘农(水产品)罚〔2024〕第002号 | 涉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案 | 李万胜 | / | 李万胜 | 经调查,你在鲫鱼、草鱼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事情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东莞市塘厦镇农林水务局于2024年2月5日移送的《关于移送石潭埔钓鱼产水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函》(塘农函〔2024〕]16号)及《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No:WT24-003和No:WT24-003)结论,你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创兴路23号之一的东莞市塘厦永德钓鱼场场内养殖的500尾鲫鱼、500尾草鱼含有违禁物质地西泮超标。 | 依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对不合格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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