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高农(农药)罚〔2024〕1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一案 | 候广标 | / | 候广标 | 2024年3月25日,高埗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卢溪村侯广标蔬菜种植地开展监督抽样,并送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作定量检测。3月29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4A0058)结果表明:侯广标种植户种植的葱检出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测结果:0.59mg/kg,标准要求:≤0.3mg/kg),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3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