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沙农(农药)罚〔2024〕1号 | 使用禁用的农药行为一案 | 汤序明 | / | 汤序明 | 经调查,你种植的草莓产品样本经检验(2024年1月9日,对草莓种植地块进行监督抽检),检测含有国家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含量0.88mg/kg(标准要求为≤0.02mg/kg),甲胺磷含量0.057mg/kg(标准要求为≤0.05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4A0010)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对还未销售的175千克不合格草莓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汤序明使用禁用的农药行为情况属实。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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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厚农(农药)罚〔2024〕2号 | 经营假农药一案 | 刘元有 | / | 刘元有 |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销售“光漂薄荷驱蚊绿水”(标称生产单位:东莞市光漂实业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94元,违法所得196元。“光漂薄荷驱蚊绿水”为非农药冒充农药的产品,应认定为假农药。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陆元(¥196)。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光漂薄荷驱蚊绿水”2瓶。 3、并处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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