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凤农(农药)罚字﹝2024﹞1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一案 | 陈金华 | / | 陈金华 | 2024年3月6日,东莞市凤岗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凤岗镇南门山森林公园老四川草莓园农户陈金华的草莓地块开展监督抽样送检。2024年3月18日,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4A0046),显示样品含烯酰吗啉,含量为0.24mg/kg,结果判定: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圆整(¥320.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 农村局 2024年5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