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东农农(畜禽屠宰)罚决〔2024〕1号 |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 | 东莞市石排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 91441900281848699U | 王伟平 | 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在查阅我市各镇街屠宰企业视频监控系统时,发现了你单位存在违规操作,将应当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在露天搭建的棚内进行分割后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害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内脏投入你单位租赁的鱼塘进行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为: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的规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处罚裁量标准进行更新,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对该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进行审议决定。经会议讨论一致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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