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常农(农药)罚﹝2024﹞1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行为一案 | 罗长玉 | / | 罗长玉 | 2024年1月3日,常平镇农林水务局执法人员到常平镇袁山贝菜场你的大白菜种植地块抽取了一式三份的样本进行蔬菜检测,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4A0007)显示啶虫脒含量(检测结果:1.72mg/kg,标准要求:≤1mg/kg)、哒螨灵含量(检测结果:3.55mg/kg,标准要求:≤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检出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320元),并处罚款伍佰元(¥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佰贰拾元(¥82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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